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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31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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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限承擔責任; 后者指人僅以特定的財產為負擔責任的限度。如繼承人對于被繼承人的所負擔的責任,僅以所繼承的財產為限。 [1] 因此,我們認為,公司成立后,在正常經營期間,談股東的有限責任抑或無限責任沒有絲毫意義。只有當股東操縱公司,將公司視為“另一個自我”,導致公人人格被否認,或者當公司解散破產時,談股東的責任包括有限責任和無限責任才有意義。
與物的有限責任相比,股東的有限責任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伴隨著公人獨立人格制度的形成發展而確立起來的。2、正文部分:建設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期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在羅馬法時期,沒有公人制度,談不上股東的有限責
任問題。到了中世紀,在意大利和地中海沿岸的一些商業城市出現了家庭式經營團體、船舶共有制和康孟達契約等類型的合伙組織。康孟達契約適應了當時的社會經濟發展和海上運輸貿易風險需要。
公司以單價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資產為固定資產,分為五大類: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2、機器設備;3、電子設備(如微機、復印機、傳真機等);4、運輸工具;5、其他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