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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9-06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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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
通常方法根據《民事法》第22章的規定,我國人民fa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方法:
1.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在執行過程中,還會出現被申請執行人不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且還將財產轉移起來,拒不向人民fa院交待自己真實的財產狀況。第二條本規定di一條di一項中的“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是指應當完成下列事項:(一)向被執行人發出報告財產令。針對這些情況,《民事法》第227條款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隱匿財產的,人民fa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在搜查中,如發現有應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財產時,執行人員應當依照《民事法》的規定查封、扣押。如果來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時內補辦。
《關于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的通知 法:
第三條本規定di一條第三項中的“已窮盡財產diao查措施”,是指應當完成下列調查事項: (一)對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財產線索進行核查; (二)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存款、車輛及其他交通運輸工具、不動產、有價證券等財產情況進行查詢; (三)無法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本款第二項規定的財產情況的,在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隱匿、轉移財產所在地進行必要調查; (四)被執行人隱匿財產、會計賬簿等資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五)經申請執行人申請,根據案件實際情況,依法采取審計調查、公告懸賞等調查措施;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是為了進一步壓縮被執行人的生活空間,使其為“老賴”行為付出代價。 (六)法律、解釋規定的其他財產diao查措施。 人民fa院應當將財產diao查情況記錄入卷。
第四條本規定di一條第三項中的“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包括下列情形: (一)被執行人的財產經法定程序拍賣、變賣未成交,申請執行人不接受抵債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又不能對該財產采取強制管理等其他執行措施的;2,強制執行法律不健全有關執行的規定簡單、原則,缺乏可操作性。 (二)人民fa院在登記機關查封的被執行人車輛、船舶等財產,未能實際扣押的。 第五條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前,人民fa院應當將案件執行情況、采取的財產diao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請執行人,并聽取其對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意見。 人民fa院應當將申請執行人的意見記錄入卷。
江蘇省高院關于執行疑難案件的解答
1、申請執行人申請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什么情形下執行機構應當審查?
答:執行依據中對zhai務性質已明確認定為個人zhai務的,不應在執行過程中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以下均包括原配偶)為被執行人。執行依據中沒有對zhai務性質作出明確認定、申請執行人曾經在過程中撤回對配偶方的起訴、調解書雖列明配偶為當事人,但是未要求其承擔實體責任的,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申請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的,執行實施機構均應當予以審查,并作出是否追加的裁定。(五)申請執行人享有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zhai務及依法向人民fa院申請恢復執行的權利,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zhai務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