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歡迎來到易龍商務網!
發布時間:2020-11-01 08:01  
【廣告】





新婚姻法離婚條件的規定有哪些
離婚,是在夫妻雙方婚姻走到了盡頭時無奈的選擇。當這種不幸發生時,大家需要了解哪些情況是可以離婚的,哪些情況是不可以離婚的,那么接下來小編為您整理了新婚姻法離婚條件的規定有哪些的相關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我國《婚姻法》關于離婚的相關規定主要有: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

銀行轉賬憑證可作為證據
作為債權人,如果沒有借條或者不慎遺失借條,建議當事人先不要急于到起訴,而是可以選擇通過與債務人溝通的方式,雙方確定一個還款周期和數額,要求債務人出具還款計劃、還款協議等,這樣,既可以取得將來主張權利的有力證據,又避免了貿然起訴,讓對方知道沒有借條或者借條遺失而賴賬,喪失權利或者面臨敗訴的風險。
現實生活中,存在大量債務人下落不明、失去聯系的情況,使得債權人無法通過溝通的方式來補救,只得依靠。
《人院關于民事證據的若干規定》條規定:“原告向人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那么,沒有借條、欠條等基本的證據,該如何通過維護自身權益,什么樣的材料可作為的依據呢?
在律師業務活動中,我們往往會聽到“當事人主義”的說法
在律師業務活動中,我們往往會聽到“當事人主義”的說法。表面來看,當事人付錢給律師,肯定是指望律師能夠給他足夠多的和足夠好的意見,或者贏得,或者搞清楚交易可能存在的風險。但是在“當事人中心說”看來,所有當事人需要解決的問題以及這些問題的終后果,都是由當事人承擔。法務人員作為公司眾多職員中的一員,要明白無論是財務部門、人力資源部門還是業務部門來咨詢法律事務,所有同事的職責根本上是在維護公司的利益,自己的當事人是公司。所以,對于法務人員來說,應當理解并且尊重其他職能部門和經營管理人員的咨詢,從專業角度提出自己的意見和建議,去維護公司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