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歡迎來到易龍商務網!
發布時間:2020-12-31 07:36  
【廣告】
申訴引證解釋
1
.向上級或上屬機關申述情由。《后漢書·王符傳》:“今冤民仰希申訴,而令長以神自畜。”《隋書·志》:“有枉屈縣不理者,令以經郡及州,至省仍不理,乃詣闕申訴。”
2.訴說。元 王實甫 《西廂記》第三本第二折:“只此再不必申訴足下肺腑,怕夫人尋,我回去也。”葉紫 《山村一夜》:“雖然這中間我的那愚懦的親家公曾來過三四次,向我申訴過一大堆一大堆的苦楚。”
3.法律名詞。當事人或其他有關公民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或裁定不服時,依法向fa院或者檢察機關提出重新處理的要求。亦指guo家機關工作人員或政黨、社團成員對所受處分不服時,向原機關(組織)或上級機關(組織)提出自己的意見。
江蘇平和成律師事務所成立近二十年來,具有較高的法律功底以及辦案經驗,能夠為您提供的法律服務。主要從事以下業務:公律業務、執行案件代理、再審案件代理、不liang資產處置等業務!
當事人申請再審注意事項
不得申請再審的案件:1.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不得申請再審。
2.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申請再審。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后維持原判的案件,不得申請再審。
4.人民fa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和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案件,不得申請再審。
江蘇平和成律師事務所成立近二十年來,具有較高的法律功底以及辦案經驗,能夠為您提供的法律服務。主要從事以下業務: 公律業務、執行案件代理、再審案件代理、不liang資產處置等業務。
申請再審后進入是否再審審查階段須知:
1、再審審查中新證據的認定。
下列證據為新證據:
原審庭審結束前已客觀存在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
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能夠發現,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或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提供的證據。
原審庭審結束后原作出鑒定結論、勘驗筆錄者重新鑒定、勘驗,tui翻原結論的證據。
當事人在原審中提供的主要證據,原審未予質證、認證,但足以tui翻原、裁定的,應當視為新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