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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31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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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 (法律術語)
執行是一個漢語詞匯,讀音為zhi xing,為法律名詞,原義是指貫徹施行;實際履行等。在法律上是指將fa院已經生效的、裁定、調解書所確定的的內容付諸實現以及執行過程中的變更執行等問題而依法進行的活動。
執行
通常方法根據《民事法》第22章的規定,我國人民fa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方法:
1.強制加倍支付
遲延履行期間的zhai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zhai務利息是指被申請執行人的義務是交付金錢,在依法強制其履行義務交付金錢的同時,對他拖延履行義務期間的zhai務利息,要在原有zhai務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銀行同期dai款較高利率計付,從、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zhi定交付日屆滿的次日起計算,直至其履行義務之日止。另一種情況是指被申請執行人未按、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zhi定的期間履行非金錢給付義務的,因為拖延履行已給申請執行人造成損失,故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對被執行人及相關人員和單位妨礙和抗拒執行的,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方面的法律規定的范圍和力度不夠,對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缺乏應有的保障。遲延履行金的數額可以由人民fa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另行決定。
人民fa院依照《民事法》第220條發出的執行通知,除責令被申請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外,并應通知交納遲延履行期間的zhai務利息或者遲延履行金。在這兩種措施中,既有給申請執行人補償損失的部分,也有對被申請執行人制裁的部分。
執行難
專家意見:2009年9月17日,在對該解釋的初稿征求法學專家意見時,法學專家從法律角度發表了各自不同的看法。 據fa院執行局局長俞靈雨介紹,為po解“執行難”,fa院正在采取一系列措施,比如和gong安部聯合發文quan面限制被執行人出境,和銀行聯合限制其dai款,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聯合限制融資增容等等。 俞靈雨說,這次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是為了進一步壓縮被執行人的生活空間,使其為“老賴”行為付出代價。 對fa院限制高消費的舉措,法學專家大都表示認同。(二)執行依據生效后,被執行人為逃避zhai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認為此舉在當前有很強的針對性以及現實意義,有助于解決“執行難”問題。 也有一些法學專家擔心此舉若實施不當,有可能帶來一定的fu面效應。對于fa院擬出臺的這項解釋,fa院執行局局長俞靈雨說:“由于財產登記等一些制度還沒有建立健全,因此限制高消費一定意義上是宣示性的。但是,一旦被發現wei法,就會予以制裁,讓其付出代價?!?對于法學專家的意見,他表示將會認真考慮,并透露該解釋將進一步予以充分論證,包括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
江蘇省高院關于執行疑難案件的解答
1、案外人異議裁決和異議之訴是什么關系?
答:依據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fa院經審查作出裁定后,案外人或者當事人對裁定不服且執行標的與原、裁定無關的,可以提起異議之訴。異議之訴是案外人或者當事人對執行異議裁決不服之后的救濟途徑。如果執行依據本身就是交付居住的房屋,那么fa院必須按照執行依據所確定的內容執行。依照現行法律規定,異議之訴分為案外人異議之訴和申請執行人異議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