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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06 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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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單位的義務_新聞資訊
用工單位的義務 1、用工單位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2、禁止再派遣: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3、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對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4、告知勞動報酬并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5、保證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用工單位可將勞動者退回嗎
出現以下情況,用工單位可將勞動者退回。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工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工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款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責任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不是被用工單位退回的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就可以隨意解除與勞動者的派遣合同的,仍需符合《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

勞務派遣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只能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務派遣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只能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勞動合同屬于長期勞動合同,要求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短期勞動合同,與勞務派遣合同有共同之處。但是,這種勞動合同期限的不太明確,有可能使被派遣勞動者處于無工作狀態,而且勞務派遣單位和以接受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的權利和義務難區分,增加了管理難度。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明確,權利和義務也好分清,為了保護勞動者利益,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只能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務派遣多弊端,取締才能更美好
從立法的角度來說,勞動派遣存在的目的是好的,但是企業在實際應用的過程中卻走上了一條偏路。 企業通過勞務派遣,側面的降低了企業的用工成本。 勞務派遣多弊端,取締才能更美好:沒了派遣,企業就沒招了? 這種降低,不僅是單純的工資,還包括因為招聘或開除員工而產生的費用,以及各種隱性成本支出。 如果企業正規的按照相關要求去處理,能夠實現同工同酬的話,那么勞務派遣本身就不存在問題。企業從中得到的好處無非是,降低了額外的精力、時間、招聘和開除這些成本。 但現實是,企業并不會這樣做,所以它目的的不單純,才導致了勞務派遣被人們所詬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