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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8-08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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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就其智力勞動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通常是國家賦予創造者對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時期內享有的專有權或獨占權(exclusive right)。知識產權從本質上說是一種無形財產權,它的客體是智力成果或是知識產品,是一種無形財產或者一種沒有形體的精神財富,是創造性的智力勞動所創造的勞動成果。它與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一樣,都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都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有些重大專利、商標或作品的價值也遠遠高于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知識產權是在科學技術、文學藝術等領域中,發明者、創造者等對自己的創造性勞動成果享有的專有權。其范圍包括專利、商標、著作權及相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地理標志、植物新品種、商業秘密、傳統知識、遺傳資源以及民間文藝等。

加強知識產權指標統計監測工作。加強知識產權“十四五”規劃核心指標的統計監測、分析研判和信息反饋。扎實開展全國專利密集型產業增加值核算與發布工作。圍繞創新成果轉移轉化成效,優化完善并深入推進全國專利調查工作。加強對地方指標工作指導和統計支持。(戰略規劃司負責)啟動知識產權強國戰略實施監測體系架構和監測指標設計工作,為建立強國戰略綱要實施動態調整機制提供支撐。(聯席辦負責)健全地方知識產權指標統計監測體系。各地區要適應構建現代化經濟體系的要求,創新知識產權統計制度和統計方法,充分運用大數據等現代技術手段對“十四五”期間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情況開展監測評估,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統計工作體系,按照國家局要求及時提供相應統計數據。(各地方知識產權局負責)

廣義的知識產權,可以包括一切人類智力創造成果即WIPO所劃定的范圍,但給予保護的內容卻由國內法所確立。例如:"發現權"。對廣義知識產權的劃分,也有按1992年國際保護工業產權東京大會的標準,將知識產權分為"創造性成果權利" 和"識別性標記權利"兩大類。 前者包括發明專利權、集成電路權、植物新品種權、Know-How技術權、工業品外觀設計權,版權、軟件權等。后者包括商標權、商號權、其他與制止不正當競爭有關的識別性標志權。當然,識別性標志也滲透著智力創造,只不過功能、表現形式側重點不同而已。狹義的知識產權,指工業產權和版權。本書以產生權利的法律依據作為劃分的標準。

新產品專利申請評估可向知識產權的行政部門尋求行政幫助,行政部門會利用行政手段為您維權;另外,您還可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權益。
對知識產權進行合理的布局,是解決企業在發展過程中所面臨知識產權侵權問題的有效方法。這種合理的布局包括:了解主要競爭對手的知識產權狀況,在產品設計、投產上作相應規避,對于自主開發的新產品進行、多角度的申請專利保護等等。
如果說,知識產權的保護作用使得知識產權看起來像是一件堅固的“法律之盾”的話,那么當發揮知識產權的推動作用時,知識產權就看起來像是一把銳利的 “產業之矛”。
只有在商業競爭中發揮好了矛的攻擊作用,才能更堅固盾的保護作用。我們可以簡單算一筆賬,任憑侵權行為的存在就等于放棄市場占有額,企業的同類產品如承認一個實力相當的競爭對手存在就等于失去半壁江山,更別說大規模存在競爭產品的情形;知識產權處理得當,還能給企業帶來相當可觀的利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