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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10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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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許可證是由國家有關機關給進出口商簽發的允許商品進口或出口的證書。進出口許可證制度是我國及世界各國普遍采用的對外貿易管制手段之一。采用進出口許可證制度,商品的進出口都要在申領了許可證以后,方可對外簽訂合同或辦理訂貨手續,沒有許可證,一律不準進出口。進出口許可證的主要內容包括: 商品名稱、規格、數量、進出口商國別、期限、總值、運輸方式、貿易方式和支付方式等等。
審批手續
(一)生產企業
⒈進一步核定生產企業進出口經營權的審批標準目前對生產企業自營進出口權的審批標準已有了新調整,只要國有大型(特大、大一、大二)生產企業提出申請,即可辦理批準手續。另外,對于產品技術密集的機電產品生產企業的審批標準調整為年出口供貨額50萬美元,其他行業的生產企業調整為年出口供貨額100萬美元。對已批準具有進出口權的生產企業集團,其成員企業如符合上述條件,可單獨申請進出口權。
具體審批和程序是:生產企業向所在省(市)外經貿委(廳)和經貿委(經委、計經委)提出申請,經其共同審查取得一致意見后上報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將按照國家經貿委的審查推薦名單,辦理批復手續。
⒉適當擴大自營進出口企業的進出口經營范圍
⑴年自營出口1 000萬美元以上的大型自營進出口生產企業,經批準,可成立獨立的有限責任進出口公司,經營與該企業產品配套的相關或同類商品的進出口業務。
⑵具備設計、生產(含組織生產)、出口大型成套設備條件的大型自營進出口生產企業,經批準,可賦予與出口自產設備相關的工程承包權和設計、安裝、調試、操作等技術人員及售后服務人員的外派勞務權。
第七條權利和義務經批準取得自營進出口權的私營生產企業和科研院所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義務如下:
一、可以直接從事自營進出口業務。
二、在批準的進出口業務范圍內,可以經營該企業或院所自產產品的出口業務,經營該企業或院所生產、科研所需的機械設備、零配件、原輔材料的進口業務。
三、可以申請加入進出口商會、參加國家和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組織的有關對外經濟貿易活動,并得到國家對外貿易方針和政策的指導。
四、在從事自營進出口貿易活動中,可以享受與公有制自營進出口生產企業或科研院所相同的待遇。
五、遵守國家有關對外貿易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六、接受外經貿主管部門和進出口商會的監督、管理和協調。
七、積極出口創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