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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0-12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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棲霞區公司注冊,棲霞區注冊公司,棲霞區營業執照
第九條 企業分支機構申請名稱變更,名稱中綴以“江蘇”字樣的,且分支機構本名由四項元素構成的,由省局負責核準。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機關可以通過網絡遠程報省工商局核準,也可以直接向省局書面報送。直接向省局書面報送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條 新設企業集團名稱預先登記申請冠省名的,申請人可直接向省工商局申請,也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由登記機關通過網絡遠程報省工商局核準。申請人直接向省局申請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代理人的證明及你件復印件)。
(二)登記機關發生變化的名稱調整的,需提交擬設立登記機關的查詢意見。
(三)投資人發生變化的,提交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申請人簽字、蓋章”欄內應由已核名稱調整前、后的所有投資人共同簽署。
(四)名稱核準通知書原件。
第十五條 各登記機關必須將冠省名的條件、應提交的材料、辦事程序、法定期限等內容向社會公示,并負責有關冠省名的業務咨詢和輔導工作。
12.新《辦法》第四章第十六條,增加了對擬定公示守重企業名單在對外網站公告15天的流程,接受社會民眾的監督和反饋意見。
13.新《辦法》在第五章第二十二條增加了“對被撤銷公示資格的企業,公示機關應該在公示機關的對外網站上予以公告。”,方便有關單位和企業進行查詢。進一步提高守重企業的公開程度,嚴控守重企業質量。
14.新《辦法》對撤銷企業不得再次申報的年限做了更改。由原《辦法》的兩年不得再次申報變更為新《辦法》中的四年不得再次申報。
15.根據實際工作情況,新《辦法》在第五章第二十七條中增加了對企業紙質申報材料的保存期作了5年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