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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02 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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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譜瑞環境資源科技有限公司秉承“技術為先、責任在肩”的服務理念,竭誠為湖北省內企業、園區和政府部]提供專業、的管家式環保技術服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發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排污許可證的注銷手續并及時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進行公告。(一)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二)排污單位被依法終止不再排放污染物的。(三)法律規定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排污單位應當對提交的臺賬記錄、監測數據和執行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依法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執1法計劃,結合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記錄,確定執1法監管重點和檢查頻次。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排污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重點檢查排污許可證規定的許可事項的實施情況。同意延續的,應當自受理延續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延續許可決定,向排污單位發放加蓋本行政機關印1章的排污許可證,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進行公告,同時收回原排污許可證正本、副本。通過執1法監測、核查臺賬記錄和自動監測數據以及其他監控手段,核實排污數據和執行報告的真實性,判定是否符合許可排放濃度和許可排放量,檢查環境管理要求落實情況。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現場檢查的時間、內容、結果以及處罰決定記入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依法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布監管執1法信息、無排污許可證和違反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污的排污單位名單。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排污許可證受理、核發及監管執1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1罪的,依法追究責任:
(一)符合受理條件但未依法受理申請的;
(二)對符合許可條件的不依法準予核發排污許可證或者未在法定時限內作出準予核發排污許可證決定的;
(三)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準予核發排污許可證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核發排污許可證的;
(四)實施排污許可證管理時擅自收取費用的;
(五)未依法公開排污許可相關信息的;
(六)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其他應當依法追究責任的情形。
本辦法第六十一條款規定的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改正期限到期,排污單位完成改正任務或者提前完成改正任務的,可以向核發環保部門申請變更排污許可證,核發環保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章規定對排污許可證進行變更。
本辦法第六十一條款規定的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改正期限到期,排污單位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由核發環保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或者《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建議報有批準權的人民1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并按照本辦法第五十條規定注銷排污許可證。(四)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號,或按照《國務1院辦公1廳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1法的通知》(國辦1發〔2014〕56號)要求,經地方政府依法處理、整頓規范并符合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