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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8-25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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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式起重機布局
1.塔吊末端與周圍建筑及其他周邊施工設施的安全操作距離不得小于0.6m.
2.兩臺塔吊之間的小架設距離應確保低位塔吊的吊臂末端與另一臺塔吊的塔身之間至少有2m的距離;高位塔式起重機低位部件(吊鉤升至高點或平衡臂下部)與低位塔式起重機高位部件之間的垂直距離不得小于2m。
3.塔式起重機吊臂末端或起吊物邊緣與架空電力線的安全距離:1kV以下1.5m1-10KV 2.0m;35 kv 3.5米;110千伏4.0米;220千伏6.0米;330千伏7.0米;塔吊基礎四角設置沉降觀測點,安裝前測量一次,正式投入使用前再測量一次,以后每月至少測量一次。500千伏,8.5米。當小于此安全距離時,必須采取絕緣保護措施,并懸掛明顯的警告標志。
4.附屬塔式起重機與擬建建筑物外墻之間的距離應按照《塔吊使用說明書》的要求設置。當現場條件不能滿足此要求時,非標準附墻桿必須由塔吊租賃安裝單位提供,嚴禁現場加工。

塔式起重機安裝后,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單位應組織租賃、安裝、監理等相關單位進行驗收(俗稱四邊形驗收)。塔吊只有通過驗收試驗后才能投入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附著架應保持水平,并與附著桿牢固固定在同一水平面上,且應與建筑物牢固連接。對于起重臂和獨立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機,不得在塔架上懸掛標語牌。當塔式起重機安裝到設計規定的基本高度時,在空載和無風條件下,塔軸軸線與支承面的橫向垂直度偏差不得大于0.4%;附著后,高附著點以下的垂直度偏差不得大于0.2%。垂直度偏差每周檢查一次,書面記錄存檔備查。

塔式起重機使用前,必須經公司驗收合格,并出具塔式起重機使用驗收證書后,方可使用。作業前,檢查現場環境,確保安全作業距離和各種安全條件。檢查所有傳動部件和結構部件的安全性和潤滑性。頂升不得超過塔式起重機的大懸吊高度,頂升后應旋轉4個角度,分別檢查并擰緊平衡臂下的所有螺栓。檢查各限位裝置和安全裝置是否靈活可靠。檢查鋼絲繩是否磨損、損壞或更換。在行動開始時,喇叭會響起來警告你。司機在操作過程中應根據信號指揮者發出的信號、信號量和手勢進行操作,并在操作前鳴喇叭。如果發現信號不清或指揮失誤會造成事故,駕駛員有權拒絕執行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常用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機可以隨建筑物一起上升。當塔機高度超過“自由高度”后,如果塔機再次上升,應采取“附墻”措施,即塔機應與在建工程“錨定”。施工技術要求根據控制軸線引測塔吊基礎位置線、基礎開挖線,按此線施工。不同類型的塔式起重機同時具有不同的附墻高度,每兩個“附墻”之間的距離也不同。塔式起重機附墻對建筑工程有額外的側向拉力,這要求工程的已完成部分達到一定的強度。如果施工速度快,附墻未達到預定強度,將影響施工進度。在這種情況下,應考慮自由高度較大的塔式起重機。這在冬季施工中尤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