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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4-13 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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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飲)具消毒衛生標準
【GB 14934—1994】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bu1994-01-24批準 1994-08-01實施
6.3 洗消劑殘留量采樣與檢驗
6.3.1 采樣方法
消毒食(飲)具碗、盤、碟、口杯、酒杯,用蒸餾水100mL沖洗整個內表面,至少2~3次;匙(不包括匙柄)、筷下段置入100mL蒸餾水中,充分振蕩20次,制成樣液。立即取樣測定余氯,余下樣液裝入50mL試管中,做烷ji(苯)磺酸鈉含量測定。
采樣同時計算被檢食(飲)具的表面。
6.3.2 檢驗方法
按GB 5750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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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北京光潔興盛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現正式更名為北京久牛科技有限公司)
附錄A
個體攤點食(飲)具消毒衛生要求
(補充件)
A1 為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切實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本標準,加強對個體攤點食(飲)具消毒的衛生管理,保證消毒質量,保障人民身體健康,特提出本要求。
A2 凡從事飲食經營的個體商販,在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必須具備有的煮沸消毒爐具或洗消劑等。
A3 使用的各類食(飲)具必須消毒。采用煮沸消毒時,應煮沸持續10min。項目指標大腸菌qun發酵法,個/100cm≤3紙片法,個/50cm不得檢出致病菌不得檢出注:發酵法與紙片法任何一法的檢驗結果均可作為判定依據。在無法進行熱力消毒情況下,可采用化學消毒如含氯洗消劑,使用濃度應含有效氯250mg/L食(飲)具應全部浸泡在液體中,作用5min以上,并必須用潔凈水清洗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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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B
本標準用詞說明
B1 對本標準條文用詞采用以下寫法
B1.1 “必須”、“不得”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B1.2 “應”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應該這樣做的用詞。
B1.3 “一般”表示首先這樣做,但在特殊情況下,允許有相應選擇的用詞。
B1.4 “洗消劑”系指食(飲)具消du劑、洗滌消du劑總的簡稱。
B1.5 “潔凈水”指符合國家規定的城鄉《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用水。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衛生bu衛生監督司提出。
本標準由武漢市衛生防疫站、廣東省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所、衛生bu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志剛、梁建生、定光麗、戴昌芳、周桂蓮。
本標準由衛生bu委托技術歸口單位衛生bu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