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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17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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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你怎么看?
“勞務派遣”的本質,是法律上的勞動關系和實際的用工、管理的分離。
派遣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派遣單位并同用工單位簽訂合作協議。將勞動者派遣到用工單位由其對勞動者進行管理使用,但由派遣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報酬并向派遣單位交付管理費的一種特殊的雇傭制度。
在勞務派遣這組三方關系中,派遣公司和員工之間建立名義上的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在派遣公司處建立社寶賬戶、繳納社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這組三方關系中,派遣公司被稱之為“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精準到人:每個勞動者的工資、社寶和人頭費(管理費)。企業只支付外包公司一筆總的費用,至于外包公司派多少勞動者,有多大能耐壓力勞動力成本,完全不管。
勞務派遣是怎么發展到今天的?
一、勞務派遣在我國產生的原因
改革開放初期,由于政策原因,外國法人駐華機構不得在我國境內直接招工,但是又有勞動力的需求,為解決這一問題,我國較早的勞務派遣業務誕生。1979年11月成立的北京外企人力資源有限公司開啟了我國勞務派遣行業的先河,為外國駐華使領館以及外國企業常駐北京代表機構提供中方雇員派遣服務。
二、勞動合同法確認了勞務派遣的法律地位
為了促進勞務派遣業務發展,也為理清勞務派遣領域存在的一些問題,2008年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初次以法律的形式對勞務派遣作出了相關規定。其中有一條規定是,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崗位上實施。至于什么是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崗位,彼時的勞動合同法未作詳細說明。

相信大家對于勞務外包這個詞不是特別的陌生,因為現在許多企業都選擇勞務外包,這是為什么呢?
從單位用人方面來看,矛盾轉化,風險少化
1 、規避勞動糾紛,維護用人單位信譽
人才派遣重要的一點就是:被派遣用人單位與派遣員工之間沒有勞動合同關系,被派遣員工的勞動關系隸屬于人才派遣中介機構。這樣,作為被派遣用人單位避免了與被派遣人員勞動(人事)糾紛的發生,從而大大節省了被派遣用人單位的管理精力,使其專心于事業本身的發展。
同時,由于第三方人才中介的加入,其專業性、規模性和服務性助于有效化解勞動(人事)糾紛。
2 、確保員工素質,分散用人風險
用人單位和派遣員工是服務關系,其對所用的人才是“可進可退、能上能下”,其“用人不養人”的靈活用人機制,大大降低和分解了單位的用人風險。人才市場利用其在人事、勞資業務方面的優勢,可以使企業大大降低人力資源的投資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