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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4-13 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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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附著物的補償
拆遷方常以養殖場未辦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為由,送達《限期拆除通知書》,責令其自行拆除,逾期將強制拆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及其《、關于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規定:“畜禽養殖用地,實行分類管理,畜禽舍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按照農用地管理,無需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企鵝律幫提示大家,保持定力和警惕,違建只是拆遷方打壓養殖場進行拆遷博弈戰的一個手段。地上附著物補償包括相關廠房、養殖設施、養殖工具、相關的附屬設施、包括用電用水和環評的處理設施,都屬于補償范圍,而且是不可移動的補償范圍,應當努力爭取。
停產停業損失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是指從拆遷開始到養殖人搬到另外一個地方再恢復生產時間,因拆遷造成養殖場無法持續經營而帶來的營業損失補償。
一般按月支付,總計六個月,這部分補償一般會要求養殖人提供營業流水、資產負債表等,具體金額依據所提供的材料評估確定。
強拆需要合法程序
養殖場拆遷過程中涉及的補償一般由養殖人與拆遷方協商為主,協商不成可以委托第三方進行評估。
提示大家,如果拆遷方不同意評估結果,不認同補償數額,那么未經合法程序,拆遷方是不能徑直進行強拆的。代理的一起浙江省養殖場強拆案例中,就以“合法強拆程序”為切入點進行維權。當地國土局因無法證明其已將行政處罰告知書有效的送達給當事人,故其強拆當事人的養殖場的行政行為,為后續談判維權打下來良好的基礎。
凡事要據實斷之,進行有效維權!如果養殖戶可以證明其養殖場已經通過環評,往往可以繼續經營。即使遇到因工程項目問題關停禁養,如果可以證明養殖場環評、規劃等手續過關,也會獲得較其他養殖場更高的補償。
隨著2017年接近尾聲,各地紛紛交出養殖場拆遷的答卷,都說這是一場對畜禽養殖業的重新洗牌。
而對于養殖場拆遷實際分為兩類:
√ 環保拆遷
√ 工程拆遷
環保拆遷:是指為了實現環境保護的措施和目標,政府主管部門自身或者委托拆遷實施單位依照我國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征收和拆遷法律,對土地上單位或個人的房屋進行征收和拆遷。
工程拆遷:是指因工程建設而對(占地)及相關范圍內的各種設施(生產、生活、交通等設施)進行的拆遷。
國家會不會針對養殖場制定相應補償規定?
不會。首先占用的土地往往都是自家的承包經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使用權而不是一種所有權。使用權在拆遷中必須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關的年產6倍之上來進行補償,這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這屬于補償。
養殖場是地上附著物嗎?是建筑嗎?
地上附著物要強調一點,政府經常聲稱地上附著物是建筑,橋黑板:這是建筑。
在土地承包經營權上所從事的農牧畜業、養殖業、種植業本身就是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的土地承包也好耕地也好所應該干的事情,上邊所建的建筑不是一般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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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提供了以下證據:證據1、2018年7月21日對原告現場檢查(勘查)筆錄證明2018年7月份禁養公告下達后原告仍在進行養殖;證據2、2018年7月21日宋磊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宋磊已收到德惠市關于畜禽養殖禁養區內規模化畜禽養殖(小區)禁養公告,德惠市關于畜禽養殖禁養區內養殖戶關閉或搬遷的通告;證據3、⑴德惠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德環罰告字【2018】0057號及送達回證,⑵德惠市環境保護局責令改正行為決定書德環責改字【2018】0057號及送達回證,證明在發現原告仍然在禁養區養殖后告知其進行關閉或搬遷,并處罰款五萬元,并通知原告有聽證的權利,送達時有照片2張為證;證據4、2018年7月23日原告的聽證申請書及2018年7月26日行政處罰聽證會筆錄,證明原告申請了聽證,被告也組織了聽證,但原告的請求沒有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證據5、⑴2017年2月23日長春市環境保護局長春市畜牧業管理局文件,長環聯(2017)2號長春市環境保護局、長春市畜牧業管理局關于開展擬劃定“禁養區”區域內規模化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基本情況調查工作的通知,⑵2017年7月20日德惠市關于同意實施德惠市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報告的批復,德府發(2017)31號,證明原告屬于規模化養殖并位于劃定的禁養區范圍內。證據6、⑴2017年8月9日德惠市關于畜禽養殖禁養區內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禁養公告;⑵2018年6月8日畜禽養殖禁養區內養殖業戶關閉或搬遷的通告,




經審理查明,2018年7月28日,被告對原告作出德環罰字【2018】0057號行政處罰決定,內容為:我局于2018年7月21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行為:2018年7月21日對位于夏家店街道夏家店村六社的德惠市憫農養殖專業合作社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養殖場現有蛋雞4000只,該養殖場建在養殖禁養區內,該養殖場未按政府公告要求時限進行關閉搬遷,此行為違反了《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一條第四款禁止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養殖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規定。應根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七條由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行為;拒不停止為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縣級以上責令拆除或者關閉。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等證據為憑。上述行為了《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我局于2018年7月21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德環罰告字【2018】000043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2018年7月26日,我局舉行聽證會,因你提出的陳述和申辯意見沒有法律依據,不予采納。依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以如下行政處罰:罰款(大寫)罰款伍萬元整;原告不服此決定向本院提起行政。另查明,原告德惠市憫農養殖專業合作社成立于2012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