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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30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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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和決定的送達
1送達方式
1.1郵 寄
郵寄送達文件是指通過郵局把通知和決定送交當事人。除另有規定外,郵寄的文件應當掛i號,并應當在計算機中登記掛i號的號碼、收件人地址和姓名、文件類別、所涉及的專利申請號、發文日期、發文部門。郵寄被退回的函件要登記退函日期。
1.2直接送交
經專利局同意,專利代理機構可以在專利局指i定的時間和地點,按時接收通知和決定。特殊情況下經專利局同意,當事人本人也可以在專利局指i定的時間和地點接收通知和決定。
除受理窗口當面交付受理通知書和文件回執外,當面交付其他文件時應當辦理登記簽收手續。特殊情況下,應當由當事人在申請案卷上簽字或者蓋章,并記錄當事人身份i證i件的名稱、號碼和簽發單位。
1.3電子方式送達
對于以電子文件形式提交的專利申請,專利局以電子文件形式向申請人發出各種通知書、決定和其他文件的,申請人應當按照電子專利申請系統用戶注冊協議規定的方式接收。
1.4公告送達
專利局發出的通知和決定被退回的,審查員應當與文檔核對;如果確定文件因送交地址不清或者存在其他原因無法再次郵寄的,應當在專利公報上通過公告方式通知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滿一個月,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
2收件人
2.1當事人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
當事人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通知和決定的收件人為請求書中填寫的聯系人。若請求書中未填寫聯系人的,收件人為當事人;當事人有兩個以上時,請求書中另有聲明指i定非第1署名當事人為代表人的,收件人為該代表人;除此之外,收件人為請求書中第1署名當事人。
2.2當事人已委托專利代理機構
當事人委托了專利代理機構的,通知和決定的收件人為該專利代理機構指i定的專利代理人。專利代理人有兩個的,收件人為該兩名專利代理人。
2.3其他情況
當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在專利局已被告知的情況下,通知和決定的收件人是法定監護人或者法定代理人。
3送達日
3.1郵寄、直接送交和電子方式送達
通過郵寄、直接送交和電子方式送達的通知和決定,自發文日起滿十五日推定為當事人收到通知和決定之日。對于通過郵寄的通知和決定,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實際收到日在推定收到日之后的,以實際收到日為送達日。
3.2公告送達
通知和決定是通過在專利公報上公告方式通知當事人的,以公告之日起滿一個月推定為送達日。當事人見到公告后可以向專利局提供詳細地址,要求重新郵寄有關文件,但仍以自公告之日起滿一個月為送達日。
根據專利法第三條和第四十條的規定,專利局受理和審查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作出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相應的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因此,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是受理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之后、授予專利權之前的一個必要程序。
初步審查程序中,審查員應當遵循以下審查原則。
(1)保密原則
審查員在專利申請的審批程序中,根據有關保密規定,對于尚未公告的專利申請文件和與專利申請有關的其他內容,以及其他不適宜公開的信息負有保密責任。
(2)書面審查原則
審查員應當以申請人提交的書面文件為基礎進行審查,審查意見(包括補正通知) 和審查結果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初步審查程序中,原則上不進行會晤。
(3)聽證原則
審查員在作出駁回決定之前,應當將駁回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通知申請人,至少給申請人一次陳述意見和/或修改申請文件的機會。審查員作出駁回決定時,駁回決定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是已經通知過申請人的,不得包含新的事實、理由和/或證據。
(4)程序節約原則
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審查員應當盡可能提高審查效率,縮短審查過程。對于存在可以通過補正克服的缺陷的申請,審查員應當進行全i面審查,并盡可能在一次補正通知書中指出全部缺陷。對于存在不可能通過補正克服的實質性缺陷的申請,審查員可以不對申請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形式缺陷進行審查,在審查意見通知書中可以僅指出實質性缺陷。對于所有缺陷均可以通過依職權修改克服的申請, 審查員可以不發出補正通知書。
除遵循以上原則外,審查員在作出視為未提出、視為撤回、駁回等處分決定的同時,應當告知申請人可以啟動的后續程序。
著錄項目變更手續的審批
審查員應當依據當事人提交的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和附具的證明文件進行審查。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手續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向辦理變更手續的當事人發出視為未提出通知書;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手續符合規定的,應當向有關當事人發出手續合格通知書,通知著錄項目變更前后的情況,應當予以公告的,還應當同時通知準備公告的卷期號。
著錄項目變更涉及權利轉移的,手續合格通知書應當發給雙方當事人。同一次提出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涉及多次變更的,手續合格通知書應當發給變更前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和變更最后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手續合格通知書中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應當填寫變更后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涉及專利代理機構更換的,手續合格通知書應當發給變更前和變更后的專利代理機構。與此同時,審查員還應當作如下處理:
(1)涉及享有費用減緩的:
(i)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全部變更的,變更后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未提出費用減緩請求的,不再予以費用減緩,審查員應當修改數據庫中的費用減緩標記,并通知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ii) 變更后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增加的,新增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未提出費用減緩請求的,不再予以費用減緩,審查員應當修改數據庫中的費用減緩標記,并通知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iii) 變更后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減少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未再提出費用減緩請求的,費用減緩標準不變。
變更后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可以根據專利費用減緩辦法重新辦理請求費用減緩的手續。
(2) 變更前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填寫了聯系人的,變更后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未指定原聯系人為其聯系人的,審查員應當刪除數據庫中變更前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指定的聯系人信息。
(3) 涉及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變更后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審查員應當刪除數據庫中變更前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委托的專利代理機構信息。
(4)按規定應當在專利公報上公告變更情況的,例如專利權人的變更等,應當公告著錄項目變更前后的情況。
(5)專利代理機構名稱、地址變更以及按照專利代理條例撤銷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作如下處理:
(i)對于因專利代理機構的集體著錄項目變更和專利代理機構被撤銷需要統一處理的, 統一修改數據庫中有關著錄項目。
(ii)被撤銷專利代理機構的專利申請(或專利) 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是中國內地個人或者單位的,自撤銷公告之日起,第1署名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視為專利申請的代表人,另有聲明的除外。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也可以重新委托其他專利代理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