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歡迎來到易龍商務網!
發布時間:2021-10-10 14:27  
【廣告】






天津國聯報廢車回收有限公司
天津交管局認定的正規報廢汽車單位。
儲某、鄭某乙為肇事車輛所有人,亦是交強險的投保義務人,均明知是車輛屬于報廢車輛,仍購買并私自改裝,又借給他人,儲某、鄭某乙對本起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根據第四十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

車輛快報廢買賣當解除
案例
為此,鄧某要求李某退還購車款,但對方采取躲避的方式不予理睬。無奈,鄧某訴至,要求判令解除雙方簽訂的買賣協議,要求李某退還購車款1萬元及修車款1300元。
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柳北區人院對此案審理后認為,由于交易時車輛已臨近強制報廢期限,根據規定無法對車輛辦理過戶手續,導致雙方簽訂的買賣協議無法實現,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依法準許解除買賣協議。合同解除后,鄧某有權要求李某賠償其為交易車輛支出的相應的修理費。

為了規避承擔事故賠償責任,部分肇事的受讓人可能會在事故發生后,將機動車進行轉讓,將責任轉嫁給沒有償付能力的受讓人(具體手法:將車輛轉讓協議的簽訂時間提前到交通事故發生前)。另外,現實生活中還存在機動車登記所有權人、前手受讓人在明知機動車為拼裝、已達到報廢標準或者為依法禁止行駛的其他機動車還惡意進行轉讓的情形。如果受害人懷疑存在轉讓,應當將一次轉讓并交付的受讓人的前手追加為共同被告,以便查清事實,便于追索賠償,尤其有無存在轉讓人無法查明或下落不明等情形。

裁判要旨:
對個焦點:2015年1月19日,楊*乾駕駛粵WZ68**號二輪摩托車,由新興縣河頭圩往河頭鎮云灰村方向行駛,9時40分,行至新興縣S113線166KM+390M(即新興縣河頭鎮云灰村路口路段),橫過S113線道路時,遇李*謀駕駛粵QVV6**號小型轎車,由陽春市往新興縣城方向行駛兩車相遇發生碰撞,造成楊*乾受傷,粵WZ68**號二輪摩托車、粵QVV6**號小型轎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