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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0-25 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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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淵源、內涵與本質
如前所述,常規法律意義上的交通事故責任主要是指因交通事故的發生引起的侵權賠償責任和刑罰意義上的刑事責任,尤其指的是前者。但公an機關作為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者,其所關心的是事故本身,即事故的形成過程與原因,包括何人、何時、何地、何種條件下如何發生了該起道路交通事故,確認道路交通事故的存在以及當事各方在事故形成過程中的作用-原因力大小。由此形成一個完整的道路交通事故情形的說明書,為后續的各種相關工作(如調解與賠償、行政和刑事處罰等)奠定基礎,做好銜接。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主體為公an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它代表國家公zhi部門行使證據調cha、采集與管理服務職能。尤其是其證據調cha與分析的職能如同國家授權給公an機關行使偵查職能一樣,同樣具有quan威性與不可訴性。這本身體現了國家和人民對公an機關的信任。
其次,進一步明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法律依據,是一種特殊的部門法律,該法律有規定優先適用該法律條款,未有規定的適用其上位法律;
再次,明確公an機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方法基礎,以因果關系為主,強調原因力。迄今為止,有關原因力大小的比較研究已經初步形成了一套成熟理論體系,并在各個省市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細則認定中被采用。
強調交通事故責任的承擔者僅交通事故現場的當事人,一般情況下是指機動車駕駛員、行人、乘車人等,這一點將其與交通事故賠償所確定相關法律當事人區分開來,明顯體現出公an機關交通事故認定關注的焦點在于考量事故現場當事人的行為對車輛運行控制的直接影響,包括注意義務的違反與過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