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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9-14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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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樣的特點
標樣必須組成均勻,性能穩定并能批量供應。標樣的承制單位,由主管部門或全國實物標準向國家標準,國家標準局審查批準。標樣應規定有效使用日期,逾期的實物標準須經復驗后予以確認或廢除。標樣的供應單位是標樣的研制單位和銷售單位,符合條件的單位發給標準樣品認可證。除單位外,其他單位不得研制或銷售標樣。承制單位應根據國家標準局和主管部門的統一規劃和供需情況組織生產和供應。
標準物質的使用
1. 標準物質作為質控標樣。若標準物質的分析結果與標準值一致,表明分析測定過程處于質量控制之中,從而說明未知樣品的測定結果是可靠的。
2. 標準物質還可用于分析化學質量保證工作。分析質量保證責任人可以用標準物質考核、評價化驗人員和整個分析實驗室的工作質量。具體作法是:用標準物質做質量控制圖,長期監視測量過程是否處于控制之中。
使用標準物質的注意事項
① 選用標準物質時,標準物質的基體組成與被測試樣接近。這樣可以消除基體效應引起的系統誤差。但如果沒有與被測試樣的基體組成相近的標準物質,也可以選用與被測組分含量相當的其它基體的標準物質
② 要注意標準物質有效期。許多標準物質都規定了有效期,使用時應檢查生產日期和有效期,當然由于保存不當,而使標準物質變質,就不能再使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