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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1-07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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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承接業務一節 了解委托人基本情況第六條 在承接業務之前,代理記賬機構執業人員應當了解委托人基本情況,初步調查委托人內部控制制度,評估委托風險,并與委托人就約定事項進行商議,明確委托目的及范圍。第七條 代理記賬機構執業人員應當通過與委托人管理當局座談、實地參觀、查閱以前年度會計檔案等方法,了解委托人的基本情況。基本情況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一)所屬行業、業務性質、經營規模與特點,以及管理組織結構;(二)經營情況及經營風險;(三)以前年度會計核算情況;(四)廠房、設備及辦公場所;(五)是否存在經濟糾紛、事件及違規行為;(六)其他與簽訂代理記賬業務約定書相關的事項。
第二節 簽訂代理記賬業務約定書第八條 代理記賬機構執業人員對委托人的基本情況進行了解后,應當充分評估委托風險及自身的執業勝任能力,以確定是否承接此項業務。第九條 代理記賬機構擬承接代理記賬業務的,應當在辦理代理記賬業務前,與委托人就代理記賬業務約定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并簽訂業務約定書,以避免雙方對代理記賬業務的理解產生分歧。第十條 代理記賬業務約定書是代理記賬機構與委托人共同簽訂的,以確定代理記賬業務的委托與受托關系,明確委托目的、委托范圍,以及雙方責任與義務等事項的書面合約。業務約定書除應具備法律規定的基本條款外,還應明確以下基本內容:
一、什么是利改稅利改稅是指將國有企業向國家繳納的純收入由利潤上繳形式改為繳納所得稅和調節稅等稅收形式,從而把國家與國有企業的利潤分配關系用稅法的形式固定下來。企業納稅后剩余的利潤,全部留歸企業支配使用。二、利改稅的簡介利改稅是中國改革國家與企業利潤分配關系的一項重大措施。核心內容是將所得稅引入企業利潤分配領域,把企業向國家上交利潤改為繳納稅金,稅后利潤全部留歸企業。經濟體制改革中,為了建立國家與企業之間以法律為依據的、穩定的利潤分配關系,使企業逐步走上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道路,從1980年起,國家先后在18個省市的幾百戶企業中進行了征收所得稅即利改稅的試點工作,并在總結經驗基礎上推行。這項改革分兩步進行實施。
將國有企業財政繳款中的上交利潤改為繳納所得稅,是國家參與國有企業純收入分配制度的一種改革。中國在確立了有計劃的商品經濟體制以后,要求國有企業從過多的行政干預中擺脫出來,成為自主生產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其資產所有權仍歸國家,但企業擁有長期使用權。國家在參與企業純收入分配時,放棄以資產為依據的利潤上交方式,改為以政治為依據的繳納所得稅方式,借以理順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系,克服大鍋飯的弊端,促進企業經濟責任制的建立,并為財政體制的改革準備必要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