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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1-16 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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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報告表的主要內容:
(1)建設項目基本情況;
(2)建設項目所在地自然環境、社會環境簡況及環境質量狀況;
(3)評價適用標準;
(4)建設項目工程分析及項目主要污染物產生及預計排放情況;
(5)環境影響分析
(6)建設項目的防治措施及預期治理效果;
(7)結論與建議以及預審意見
環評報告書主要內容:
根據《環評法》《建設項目環保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必備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建設項目周圍環境現狀;
(三)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四)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
(五)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
(六)對建設項目實施環境監測的建議;
(七)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
環境監測中存在的問題和建議
在環境監測中,由于自然和人為因素的干擾限制,致使監測頻率低、監測點位不全等現象時有發生,從而使獲得的監測數據不具代表性,某些監測數據結果不能準確地反映環境的實際狀況。同時,由于時間和經費的原因,環境評價單位對環境影響評價過程中的一些監測工作進行壓縮或省略,為了趕進度,監測單位對于某些監測項目的分析未嚴格按照規范進行操作,如固體廢物或土壤的監測分析本應在磨碎后自然狀況下進行風干,但為了省時間而采用烘干。此外,在生態環境監測方面,由于方法、技術及數據表述形式等方面的不足,造成該工作目前處于空白狀態或無實際運用價值,大多數項目的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只是走形式。這些問題的存在使得監測數據準確性不高,不能及時、準確地反映環境質量狀況和變化趨勢,從而影響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質量。
建設項目未批先建,企業可以補辦環評手續嗎?
建設項目未批先建,企業可以補辦環評手續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02年)規定了未批先建的建設項目需要限期補辦環評手續,但2014年、2016年及2018年修訂或修正的環境影響評價法都未規定“限期補辦手續”的內容,因此,對于未批先建的建設項目,不再將“限期補辦手續”作為行政處罰的前置條件,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8修正)并未禁止建設單位主動補交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報送審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