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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14 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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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下落不明的送達及立案問題
對方下落不明的送達及立案問題 由于一方下落不明,導致另一方離婚障礙的現象較十年前日益增多。對于一方下落不明,以前有的的作法,是以對方當事人地址不明確,不符合《民事法》百零八條立案條件為由不予受理;有的是讓當事人宣告另一方失蹤或,相關的法律程序走完后,再行受理。這樣處理,給當事人不僅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成本,而且也給當事人帶來了巨大的時間成本。如果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要用幾年的時間,才能達到解除人身關系束縛的目的,不利于時代的發展和效率。而現今,越來越多的采取了公告送達的方式。一般的具體做法為: 步:一方當事人向立案起訴離婚; 第二步:按一方當事人提交的郵寄地址送達法律文書,若被退回,初步證實對方下落不明; 第三步:由起訴方當事人或向有關部門收集另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杳無音信的補強證據,進一步認定對方法律文書地址無法直接送達; 第四步:由在公告欄和相關媒體上刊登公告,進行公告送達。在公告中告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及不及時參與的法律后果。公告期國內案件六十日,涉外案件六個月。 第五步,公告期滿,視為送達,進行缺席開庭和。一般會離婚。 當然,這種案件處理方式也有弊端。實踐中曾出現一方惡意聲稱另一方下落不明的情況,再設計收集相關證據,使得很多下落并非不明的另一方當事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稀里糊涂地被解除了婚姻關系,甚至財產權利也受到了惡意的侵害。由于人身關系的不能申請再審,因此,一旦出現惡意得呈,將無法補救。

立案了會去抓人嗎?
立案了會去抓人嗎? 決定立案以后,可視案情需要決定什么時間抓人,這沒有具體時間規定,一般情況下,案件立案工作開始時,嫌疑人已經在看守所了。 接受報案、控告、舉報、的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一般情況下,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復雜線索,經縣級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復雜線索,經地(市)級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

有關主體資格證明材料的要求
有明確的被告; 有關主體資格證明材料的要求同上,同時應提供被告明確的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詳細地址、聯系電話、郵政編碼。 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原告應提供與事實爭議有關的證據材料并填寫證據清單,注明證據名稱、份數、證明對象及提交時間。 提交基本的證據; 屬于人民受理民事的范圍; 是否立案,也是有嚴格的程序的,也是要符合一定的條件的,并想立就立想不立就不立案,這要根據這個案件的性質及具體情況而定,比如說屬于民事還是,屬于民間糾紛還是,這個是要做嚴格的區分的,因為后續的措施是不一樣的,所以當事人報警后,是否立案還要進行審查研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