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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0-02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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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的本質是雇員租賃,“派遣”一詞并不適用于解釋勞務派遣經營活動的法律關系和業務特征。“租賃”一詞卻能概括勞務派遣所有業務特征,并合理解讀勞務派遣復雜的三方法律關系。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勞務派遣中的合同簽訂提出了全新的要求。一份完備的派遣合同會大大降低企業在派遣過程中的法律風險,用:工企業在簽訂派遣合同時關鍵的是注意派遣合同是否“責權明晰”,主要包括六個方面: 明確規定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義務,防止派遣公司不簽、遲簽勞動合同; 勞務派遣單位解除或者終止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被派遣勞動者要求在勞務派遣單位或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組織工會的,無論是勞動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均不能互相推諉,而應當允許和支持。簽訂勞務派遣合同時,應當審核勞務派遣企業的資質;應當明確勞動者派遣期限的約定派遣員工辭退,用工單位應負有舉證責任。勞務派遣中發生勞動仲裁,單位不要輕易缺庭。異地派遣同樣要按照本市標準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