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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3-08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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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
當用控制拆除工程時,在人口稠密、交通要道等地區建筑物,應采用電力或起爆,不得采用火花起爆。當采用分段起爆時,應采用毫秒起爆。采用微量來控制,可大大減少飛石,仍應采用適當保護措施,如對低矮建筑物采取適當護蓋,對高大建筑物設一定安全區,避免對周圍建筑物和人身的危害。時,對原有蒸汽鍋爐和空壓機房等高壓設備,應將其壓力降到0.1~0.2MPa。各道工序要認真細致地操作、檢查與處理,杜絕各種不安全事故發生。要有臨時指揮機構,便于分別負責施工與起爆等有關安全工作。用方法拆除建筑物部分結構的時候,應該保證其他結構部分的良好狀態。后,如果發現保留的結構部分有危險征兆,應采取安全措施后,再進行工作。在建筑物內時,應將門窗打開,對受保護的建筑物,其震速不得超過5cm/s,保留部分切割而震速不得超過8.7m/s。
拆除
當用機械拆除工程時,根據被拆除高度選擇拆除機械,不可超高作業,打擊點必須選 在頂層,不可選在次頂層甚至以下。鎬頭機作業高度不夠,可以用建筑垃圾墊高機身以滿足需要,但墊層高度不得超過3m,其厚度不得小于3.5m,兩側坡度不得大于60°機械解體作業時應設專職指揮員,監視被拆除物的動向,及時用對講機指揮機械操作員進退。人機不可立體交叉作業,機械作業時,在其回旋半徑內不得有人工作業。機械禁止在有地下管線處作業,如果一定要作業,必須在地面墊2~3cm的整塊鋼板或走道板,保護地下管線安全。機械拆除在分段切割時,必須確保未拆除部分結構的整體完整和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