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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19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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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糾紛是出現在遺產繼承中蕞普遍的糾紛,涉及范圍廣且不容易解決。繼承糾紛,是被繼承人死后,因爭執死者的遺產而發生的糾紛。如因繼承權、繼承順序、遺產分配份額等發生爭議,都屬于繼承糾紛。下面安徽可可法律咨詢服務告訴大家遺產繼承糾紛如何解決?
通過自行協商解決遺產繼承糾紛
繼承糾紛發生后,相關當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礎上,通過互諒互讓,就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協商達成一個各繼承人都愿接受的協議,然后按協議分割遺產。協商雖然是在產生糾紛的當事人雙方之間進行,但也須遵循一定的原則:
1、平等自愿原則。協商不是法定的解決民事糾紛的必經程序,所以,必須在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適用這種方式.再者,協商后達成的協議也必須是在雙方當事人都自愿的基礎上達成。
2、合法原則。分清是非是協商解決的前提,衡量是非的標準是繼承方面的法律、政策的規定。經協商達成的協議本身也要合法,否則無效。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在協商處理繼承糾紛時,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對此不能按違反法律對待。
3、不損害國家、社會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當事人不得為達成協議,為了各自的利益而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否則,這種協商便失去了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也不受法律保護。

出現的交通事故的時候,有可能會造成一些人員的傷亡,到時候比較嚴重的話,有可能還會有傷殘情況,那么再進行傷殘鑒定的時候,這個結果一般多長時間可以拿到?下面可可法律咨詢服務來給大家介紹一下。
傷殘鑒定結果從接受到出具鑒定報告,一般不超過15天,這個是有明文規定的。特殊情況可以延期。
傷情鑒定根本的一條就是要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后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后引起的后遺癥等,全方面分析,綜合評定。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的四種情況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公1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1、全部責任: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2、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無責任: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4、他方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1、報案由交1警現場處置與調查
2、進行事故責任認定。如果不需要檢驗、鑒定,由公1安機關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如果需要檢驗鑒定,則需在調查結束之日起三天內進行檢驗、鑒定,20日內完成并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雙方對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的可以在3日內向上一級公1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或直接提起訴訟。
3、進行傷殘鑒定。
在治療終結之日起,可通過自行委托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傷殘鑒定,也可以向法院起訴,在舉證期內,向法院申請鑒定。通常情況下,公1安部門會推薦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
4、事故賠償責任的劃分
被保險車輛有責,在無免賠情形下,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若有商業三責險,由承保商業三責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仍有不足的,區分以下兩種情況:機動車之間,按照過錯原則劃分,雙方都有過錯,按過錯比例劃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按照無過錯原則劃分,若非機動車一方違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規,且機動車一方采取必要的措施,可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瓷導致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