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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0-26 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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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根本解決PM2.5、O3等污染問題,切實改善大氣環境質量。國家應積極推進其關鍵前體物VOCs的污染防治工作。光化學煙霧的主要成分是臭氧、過氧乙酰酯(PAN)、醛類及酮類等。它們刺激人們的眼睛和呼吸系統。大多數VOCs具有令人不適的特殊氣味,并具有毒性、刺激性、致畸性和致癌作用,特別是苯、及甲醛等對人體健康會造成很大的傷害。
但是,目前我國VOCs污染防治基礎較為薄弱,存在排放基數不清、法規標準不健全、控制技術應用滯后、環境監管不到位等諸多問題。國家新家頒布的《民用建筑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中,室內空氣中TVOC的含量,已經成為評價居室室內空氣質量是否合格的一項重要項目。某些芳香胺、醛、鹵代烷烴及其衍生物、等有誘變作用。多數揮發性有機物、不安全。

VOCs污染防治應遵循源頭和過程控制與末端治理相結合的綜合防治原則。在工業生產中采用清潔生產技術,嚴格控制含VOCs原料與產品在生產和儲運銷過程中的VOCs排放。鼓勵符合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的水基型、無型、低型的涂料、油墨和膠粘劑等的生產和銷售。對于不能再生的過濾材料、吸附劑及催化劑等凈化材料,應按照國家固體廢物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處置。
鼓勵對資源和能源的回收利用;鼓勵在生產和生活中使用不含VOCs的替代產品或低VOCs含量的產品。鼓勵采用密閉一體化生產技術,并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氣分類收集后處理。鼓勵使用通過環境標志產品認證的環保型涂料、油墨、膠粘劑和清洗劑。鼓勵符合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的水基型、無型、低型的涂料、油墨和膠粘劑等的生產和銷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