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 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作的作品發表的;(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但是著作權法也規定了若干情形,在法律規定的使用方式下,該種使用無需取得版權所有人的許可,或者無需向其支付報酬。(5)剽竊他人作品的;(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11)其他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12)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13)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此種原始版權制度,僅僅有利于統治者和印刷商,與作品的創作者毫無關系,實際上是一種限制言論出版自由的原始新聞檢查。(14)未經表演者許可,、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和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15)未經錄音和錄像制作者許可,、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和錄像制品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可以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包括小說、詩詞、散文、、速記記錄、數字游戲等文字作品;講課、演說、布道等口語作品;配詞或未配詞的音樂作品;戲劇或音樂戲劇作品;啞劇和舞蹈藝術作品、繪畫、書法、版畫、雕塑、雕刻等美術作品;著作財產權主要包括復zhi權、發行權、展覽權、表演權、廣播權等。實用美術作品;建筑藝術作品;攝影藝術作品;電影作品;與地理、地形、建筑 、科學技術有關的示意圖 、地圖、 設計圖、草圖和立體作品。

知識共享提供多種可供選擇的授權形式及條款組合,創作者可與大眾分享創作,授予其他人再散布的權利,卻又能保留其他某些權利。知識共享的誕生是為了避免現代知識產權以及版權法在信息共享方面的問題。該計劃向版權持有人提供數種自由的版權協議,以應用于作者發表在網絡上的內容。(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它同時也提供了描述協議的RDF/XML詮釋資料,以利于電腦自動處理及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