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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8-30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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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普林思瑞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目前已開展的監測項目有:水和廢水58項、空氣(室內空氣、工作場所)和廢氣51項、噪聲和振動8項、土壤和底泥8項共四大類125項。
環境影響評價主要分為三個層次:
①現狀環境影響評價。在項目已經建設、穩定運行一段時間后,產生的各類污染物達標排放,與周圍環境已經形成穩定系統,根據各類污染物監測結果來評價該建設項目建設后對該地域環境是否產生影響,是否在環境可接受范圍內。
②環境預測與評價。環境影響評價根據地區發展規劃對擬建立的項目進行環境影響分析,預測該項目建設后產生的各類污染物對外環境產生的影響,并作出評價。
③跟蹤評價。環境影響評價主要是針對大型建設項目和環評規劃,在建設過程中或者建設后項目實施過程中進行跟蹤評價,當項目出現了與預定的結果較大的差異時必須改進的一種評價制度,跟蹤評價是現階段環境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企業辦環境影響評價程序:
1、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應當首先對企業所在地進行踏勘,確定企業是否具備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條件
2、為確定企業用地性質,可設置建設用地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3、國家發改委設立項目時,由第三方咨詢公司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在收到可行性研究報告后,將前往臨清市發改委審批,并在網上進行項目立項登記
4、項目建成后,省級以上會計人員的資產評估可以自行協商
6、罰款繳納后,報環境保護局環境評價科備案,由第三方出具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并根據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指導,配備環境保護設備
7、同時,找第三方檢測公司對設備運行進行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費用可以自行協商、如環保設備合格,試驗運行報告可送市環保局,環保局驗收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該及時提出工程竣工環保驗收報告。對于建設單位安排哪些工作人員負責竣工驗收報告出具事宜,是單位內部事務,由單位自行安排,法律不予干涉。
《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國令第682號)從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應該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在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后,驗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編制驗收報告等。
驗收工作組應當嚴格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決定等要求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形成驗收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