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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9-15 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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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各區法A院民事案件律師 變更請求時間規定咨詢
廣州法A院關于變更請求的時間規定
變更請求的相關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法》第五十一條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2、A高人A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法〉若干問題的意見56條、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A院應當合并審理。
3、《A高人A院關于民事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A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A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當事人增加、變更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律師意見:
民訴法對何時提出變更請求,沒有明確的規定,而兩個解釋規定又不一致,應當以哪個規定為準呢?
本律師認為,因A高人A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相較于A高人A院關于民事證據的若干規定是舊法、一般法,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法律適用原則,兩者規定不一致的地方,應當以后者為準;其次,在立A案后,法A院一般都會給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該通知書上一般會明確載明“申請鑒定,增加、變更請求或者提出反訴,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由此可以看出,法A院在實踐中都是以舉證期限屆滿為提出變更請求的截至點;后,為A大限度避免法律適用上無謂的爭執與風險,作為原告方代理人,A好是按照《A高人A院關于民事證據的若干規定》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變更請求的申請。
廣州張靜律師多年來代理大量不同領域的案件,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當事人一致好評。特擅長離婚糾紛、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繼承糾紛、合伙糾紛、股東糾紛、各類經濟合同糾紛、勞動糾紛、行政、案件代理等案件,為您爭取A大權益,歡迎咨詢。

1、法A院審案哪些情況可以延期審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A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員簽名。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參與人當庭或者在五日內閱讀。當事人和其他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法庭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
2、法A院審理案件應多久宣布
人A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書。宣告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A院。宣告離婚,必須告知當事人在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人A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A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A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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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被執行人購買的保險,法A院能強制執行嗎?
律師解答:保單的生存保險金、保單紅利、現金價值,人A院可以執行。
浙江省高A級人A院《關于加強和規范對被執行人擁有的人身保險產品財產利益執行的通知》浙高法執[2015)8號:
1、投保人購買傳統型、分紅型、投資連接型、萬A能型人身保險產品、依保單約定可獲得的生存保險金、或以現金方式支付的保單紅利、或退保后保單的現金價值,均屬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財產權。當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作為被執行人時,該財產權屬于責任財產,人A院可以執行。
2、人A院要求保險機構協助扣劃保險產品退保后可得財產利益時,一般應提供投保人簽署的退保申請書,但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絕簽署退保申請書的,執行法A院可以向保險機構發出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協助扣劃保險產品退保后可得財產利益,保險機構負有協助義務。
廣州法A院哪些情況下下裁定?不服裁定可以上訴嗎?
裁定,是法A院在審理過程中,對程序問題和某些特定實體問題所作的處理決定。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事法對作出裁定的情形作了少量修正。根據新法的規定,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
(1)不予受理。法A院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起訴不予受理,該不予受理屬于程序性問題,故應當用裁定作出。對于不予受理的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訴。
(2)對管轄權有異議的。當事人,尤其是被告和第三人,認為某一案件的一審法A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的,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法A院對本院是否有管轄權,應當以裁定方式作出。對與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訴。
(3)駁回起訴。駁回起訴屬于程序問題,主要適用于兩種情況:一是法A院受理了不屬于法A院受理民事范圍的案件,原告又不愿撤訴的,裁定駁回起訴;二是法A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通知原告撤訴而原告不撤訴的,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對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訴。
(4)保全和先予執行。法A院可以依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作出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該裁定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上訴,但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對該裁定的執行。2013年民事法將“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修改為“保全和先予執行”,保全涵蓋了財產保全、行為保全兩個概念,與本次民事法的修改整體相適應。
(5)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適用于原告起訴后,在宣判前申請撤回起訴時。該裁定一經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上訴,也不能申請復議。
(6)中止或者終結。中止和終結的情形都由解釋進行了細化,中止或者終結的裁定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既不能上訴,也不能申請復議。
(7)補正書中的筆誤。筆誤,包括法法律文字的誤寫、誤算,費用漏寫、誤算和其他筆誤。補正筆誤的裁定不涉及當事人實體權利和權利,沒有必要上訴或復議。
(8)中止或者終結執行。該裁定不能上訴或復議。
(9)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仲裁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法律均規定當事人可以向法A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為與這些法律相銜接,2013年民事法新增了關于裁定適用于撤銷仲裁裁決的規定,完善了裁定的適用范圍。對當事人申請執行的仲裁裁決,法A院審查發現有民事法規定的不應當執行的情形的,應當作出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裁定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上訴,也不能申請復議。
(10)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A權文書。當事人申請執行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執行效力的債A權文書,法A院認定確有錯誤的,作出不予執行的裁定。該裁定不能上訴或復議。
(11)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主要是程序方面未被上述十類涵蓋的事項,如裁定返還已被執行的財產等。
當事人不服上述第(1)、(2)、(3)項的裁定,可以上訴;不服第(4)項的裁定,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對于可以上訴的裁定,上訴期間,原裁定不發生法律效力。對于可以申請復議的裁定,當事人申請復議的,在作出新的裁定前,原裁定不停止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