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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30 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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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12條第2款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 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從這條規定可以看出,報廢汽車的買賣雙方以口頭或書面協議形式買賣報廢車的行為,雖然從表面上看屬于雙方真實的意思 表示,僅是兩個民事主體之間的“私事”。但以這種看似合法的形式轉讓報廢車輛,實質上違反了國家對報廢車輛的管理制度,給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安 全造成了危害,屬于應當予以嚴格禁止的違fa行為。
根據《細則》,報廢機動車的“五大總成”包括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后橋、車架等。根據之前的報廢規定,當汽車拆解報廢時,拆解下來的發動機等高價值部件,必須作為廢金屬強制回爐。所以回收公司依據重量來對報廢車進行估值,無論是豪華車還是普通汽車報廢,車主獲得的收益都不過五六百元,很多車主車輛報廢的意愿不強。而一些報廢車通過非fa途徑流入農村等案例也不鮮見。
天津萬星再生資源有限公司是經天津市商務會批準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經營企業,致力于報廢汽車的快速回收、拆解、回用件再利用的快速化服務與研究。
如果一輛車已經行駛到5到60萬公里,那么車齡也差不多10年以上了,而目前汽車的檢驗要求是越來越嚴格,如果車輛達到10年以上,那么想要通過年審還是非常困難的。而一旦年檢不合格,那么車輛就難逃強制報廢的噩運。
報廢規定已經修改了,它是按照汽車的總里程來決定的,現在規定普通私家車在累計行駛60萬公里以后才會被進行強行報廢,那么這樣子報廢汽車其實就和汽車的使用頻率有關了,并不單單的是用時間來決定,這樣其實也比較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