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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19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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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在租賃房屋之前,應該對房屋租賃合同法的相關法律規定有一定的了解,這樣才能在簽訂合同以及后期的租用過程中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下面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第二百一十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一十六條出租方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方,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條承租方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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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租賃合同有著詳細的規定,這樣可以較大限度的避免鄭州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處理流程的出現,同時也為解決此類糾紛提供了法律依據,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第二百三十三條租賃物危及承租方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方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方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條承租方在房屋租賃期間去世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方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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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社會中,出現鄭州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處理流程的頻率非常的高,主要是由于房屋租賃涉及的細節比較多,很可能雙方就其中一點達不成一致意見就會出現糾紛,那么如果承租方經出租方同意裝飾裝修,對于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要怎么進行處理呢?
對于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法律上區分合同無效、租賃期間屆滿、合同解除三種情形。
在《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時,如果雙方沒有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如何處理作出約定,那么法院將會區分四種情形進行認定。因此,建議雙方當事人在起草《房屋租賃合同》時,在合同解除及租賃期間屆滿后,對于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該如何處理進行明確約定。同時,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亦應對可能造成合同無效的情形盡到審慎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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