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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8-15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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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外墻上、下層開口之間應設置高度不小于1
6.2.5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建筑外墻上、下層開口之間應設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實體墻或挑出寬度不小于1.0m、長度不小于開口寬度的防火挑檐;當室內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上、下層開口之間的實體墻高度不應小于0.8m。當上、下層開口之間設置實體墻確有困難時,可設置防火玻璃墻,但高層建筑的防火玻璃墻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1.00h,多層建筑的防火玻璃墻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0.5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防火玻璃墻的耐火完整性要求。
住宅建筑外墻上相鄰開口之間的墻體寬度不應小于1.0m;小于1.0m時,應在開口之間設置突出外墻不小于0.6m的隔板。實體墻、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均不應低于相應耐火等級建筑外墻的要求。

幕墻建筑中采用落地窗,上下層之間不設置實體墻的現象
說明:幕墻建筑中采用落地窗,上下層之間不設置實體墻的現象比較普遍,一旦發生火災,易導致火災通過外墻上的開口在水平和豎直方向蔓延。故此當上下層開口之間的墻體采用實體墻確實有困難時,允許采用防火玻璃墻,但高層建筑的防火玻璃墻,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1.0h,單、多層建筑的防火玻璃墻,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0.5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防火玻璃墻的耐火完整性要求。
6.7.7除本規范第6.7.3條規定的情況外,當建筑的外墻外保溫系統按本節規定采用燃燒性能為B1、B2級保溫材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防火窗的分類從不同的角度分析
在防火間距不足的兩建筑物外墻上,需要采光、通風時,可以采用防火窗。在建筑內防火墻或防火隔墻上,需要采光、通風或觀察時,可以采用防火窗。
防火窗的分類
從不同的角度分析,防火窗可以劃分為不同的分類。
(1)從是否可以開啟可以分為:
1)不可開啟防火窗:窗扇不能開啟的防火窗,即四周密封固定的。
2)可開啟防火窗:窗扇可進行開啟,在防火窗啟閉裝置的作用下可關閉的防火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