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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6-06 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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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氣象災害防御條例》 第二十三條?各類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定。應當安裝雷電災害防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給予警告,責令限期安裝。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油庫、氣庫、庫、化學品倉庫和、石化等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其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由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雷擊的建(構)筑物、場所、設施和系統應當安裝雷電災害防護裝置
《天津市氣象條例》 第十九條 下列可能遭受雷擊的建(構)筑物、場所、設施和系統應當安裝雷電災害防護裝置: (一)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筑物; (二)物資倉儲場所; (三)場所; (四)通信、廣播、電視設施; (五)工業自控、監控設施; (六)計算機網絡系統; (七)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需要防御雷電災害的建(構)筑物、場所、設施和系統。 應當安裝雷電災害防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給予警告,責令限期安裝;逾期仍不安裝的,氣象主管機構可以代為安裝,所需費用由責任者承擔;不安裝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七)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需要防御雷電災害的建(構)筑物、場所、設施和系統。

第二十三條氣象主管機構及其負有行政管理職責的工作人員不得參與
第二十三條 氣象主管機構及其負有行政管理職責的工作人員不得參與雷電災害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單位的經營活動。 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的,依法追究責任。前期準備工作又可細分為兩個階段:(一)前期準備的階段1.了解被檢單位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氣象設施和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損毀氣象設施或者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應當立即修復;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的,依法追究責任。
嚴格落實防雷檢測單位的社會責任
嚴格落實防雷檢測單位的社會責任,規范檢測行為 防雷檢測單位必須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取得相應,并在核準范圍內從事檢測活動,對檢測活動過程及其作出檢測結果的真實性、科學性負責。第十六條:市和區、縣有關部門在國家和本市重大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和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論證中,應當把氣候可行性論證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作為項目可行性研究的內容。同時根據委托及時檢測、檢測,在完成檢測工作后15個工作日內,應及時將檢測報告和整改意見書抄送我局,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應同時抄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