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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7-25 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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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監測人員到排污單位進行現場監測時,必須出示有效證件。被監測單位應協助環境監測人員開展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阻撓。進入或保密單位進行監測,應預先通知其主管部門。監測人員執行任務時,必須嚴格遵守保密規定,為被監測單位保守秘密。
各級環境保護局應按的統一要求,監督所轄地區排污單位規范其污染物排放口,安裝統一的標志牌。
省以下各級環境保護局可委托所屬環境監理機構負責對本地區排污單位安裝的污染源監測設施進行監督管理和現場監督檢查;所屬環境監測站對污染源監測設施進行計量監督和穩定運行的監督抽測,對污染源監測設施采集的監測數據進行綜合分析。
各級環境保護局負責根據環境管理的需要,明確各類污染源監測數據的有效期限,超過有效期的污染源監測數據不得作為環境管理的依據。
承擔由污染源監測網統一安排的污染源監測任務的網絡成員單位,應定期向網絡負責單位報告污染源監測結果。已安裝自動連續監測設施的污染物排放單位應將監測設備與當地環境保護局監測網直接聯網,將監測結果直報環境管理部門。
排污管理
第十七條 排污許可證是對排污單位進行生態環境監管的主要依據。
排污單位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第十八條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規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設置標志牌。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應當與排污許可證規定相符。
實施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的排污單位,應當在建設污染防治設施的同時,建設規范化污染物排放口。
第十九條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排污單位應當對自行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不得篡改、。
第二十條 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安裝、使用、維護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排污單位發現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的,應當及時報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并進行檢查、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