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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23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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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上市公司而言,其股權轉讓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并不存在股權變更的公示公信問題。對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就目前法律法規定看,并未見統一規定的證券交易場所或國無院明文規定的其他方式。
實務中,如果該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屬于新三板掛牌企業(即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上市的),則按照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規則進行股份轉讓和信息披露;如果該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屬于地方股權托管企業,則按當地股權托管機構場內交易規則進行股份轉讓和信息披露。

除此之外,目前全國許多省份都多地都設有產權交易的所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股權托管、登記、代辦轉讓等服務,因此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通過產權交易的所場內交易進行股權轉讓。當然,還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即非新三板掛牌企業,也沒有進行股權托管,由于入產交所交易在法律法規層面并非強制性規定(國有情形除外),已因此也存在場外叫易情形。而按照上文分析,對于此種情形的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并不需要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只需公司完成股東名稱變更(記名票)或票交付(不記名票)即可。

不過需注意注意的是,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的規定,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變更中因股東名稱變更而導致需修改公司章程的(實踐中有的地方規定股份公司需將股東名稱直接記載于章程上),則需要要去工商機關辦理修訂章程的備案,只是該等備案實際不登記不影響股東的權利行使。

2014年3月1日,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就《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進行了修訂,將資產評估的要求進行了調整,調整為:“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折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于公司凈資產額。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資本公開發行股份時,應當依法辦理?!币虼?,從《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的立法調整出發,自2014年3月1日起,整體變更無需再進行資產評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