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歡迎來到易龍商務網!
發布時間:2020-08-31 08:50  
【廣告】
交通環境影響評價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指把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以法律、法規或行政規章的形式確定下來從而必須遵守的制度。環境影響評價不能代替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前者是評價技術,后者是進行評價的法律依據。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指在進行建設活動之前,對建設項目的選址、設計和建成投產使用后可能對周圍環境產生的不良影響進行調查、預測和評定,提出防治措施,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報批的法律制度。符合流域、區域功能區劃、生態保護規劃和城市發展總體規劃,布局合理。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評估機構從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評估業務,必須符合中國及項目所在地的總體規劃和功能區劃,符合中國產業政策、環境標準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編制環境評價大綱應符合以下服務質量標準:確定評價范圍和敏感保護目標,選定評價標準,闡述工程特征和環境保護特征,識別和篩選污染因子、評價因子、設置評價專題,確定評價重點,選定監測項目、點位(斷面)、頻次和時段,確定預測評價模式和參數等。在審批中未采納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的,應當作出說明,并存檔備查。
環境影響評價 - 規劃和建設項目的評估
環境影響評價(外文名簡稱環評)是指對區域的開發活動(由于土地的利用方式改變等)給環境質量帶來的影響進行評價。目的是讓人與環境更好的相處。環境影響評價簡稱環評,,即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通俗說就是分析項目建成投產后可能對環境產生的影響,并提出污染防治對策和措施。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為了加強對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提高規劃的科學性,從源頭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全1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制定本條例。國務1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1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和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以下稱綜合性規劃),以及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以下稱專項規劃),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實施該規劃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