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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7-08-19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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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糾紛產生原因:
(一) 開發商延期交付房屋
開發商虛假承諾導致交付不能或不能如期交付。買賣雙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后,因資金不到位等原因導致無法按期交房,買受人訴訟要求開發商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或訴訟要求開發商交付房屋并賠償無法按期交房的損失,確認雙方買賣合同無效或應予撤銷并雙倍返還購房款。
(二) 開發商未盡協助義務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適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登記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為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開發商違反上述條款,在規定的時間內或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未及時協助買受人辦理包括土地證和房屋產權屬證書在內的產權證明手續,或未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使業主不能及時領證,因而買受人訴開發商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 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或合同約定為其辦理房屋權屬證書,并支付違約金。
(三)房屋存在質量問題
開發商交付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有的業主發現房屋存在質量隱患及瑕疵,有的交付時房屋層高不夠、用電容量不足,還有的開發商擅自改變房屋結構等等。買受人訴訟要求交付合格房屋,或解除合同、返還購房款并支付利息,或修復房屋、賠償損失。
開發商提供的房屋測繪面積與實際面積不符
開發商交付房屋的套內適用面積或者建筑面積的實測數據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面積差距較大,出現面積縮水的現象,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雙倍返還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
(五)房屋的配套設施問題
開發商在銷售廣告及宣傳材料中作出說明和承諾,在交付房屋時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供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或配套設施,約定的車庫在房屋交付后無法兌現;還有的開發商在公共綠地上擅自加了窨井蓋等。導致買受人訴訟要求開發商履行合同、承擔違約責任或賠償責任。
(六)價格問題
開發商違反一價清原則,重復收費而引起的糾紛。買賣雙方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或預售合同中約定的公共維修基金、天然氣初裝費等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交納后,開發商未按合同履行,買受人訴訟主張開發商構成違約或欺詐,要求返還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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