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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0-14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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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質押評估不同于傳統的不動產質押評估,因質押物的特殊性,選用收益法評估,考慮的因素極其復雜,對評估機構提出了更高的工作要求。權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擁有的權擔承其債務的履行,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債權人有權把折價、拍賣或者變賣該權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的物權擔承行為。專利評估中的成本法主要估測:取得該項知識產權所耗費的合理必要費用(包含:材料費、工資費、設備費、資料費、咨詢鑒定費、外加工費、培訓費、差旅費、管理費折舊費分攤、其他費用等)、相關稅費以及必要的資金成本和合理利潤等成本。
專利權質押評估要求委托方明確專利權的基本狀況通常包括:1、專利名稱;2、專利類別;3、專利申請的國別或者地區;4、專利號;5、專利權申請日;6、專利權利要求書所記載的權利要求。專利質押評估方法——收益法:該方法也叫收益現值法,是現在國際和國內比較通用所采用的無形資產評估方法,其主要也是建立在假設基礎上進行的未來估值。專利權質押評估需要了解專利實施的方式。如自行實施、獨占許可、普通許可和其他許可形式,了解專利實施產品的獲利能力及專利在其中的貢獻程度及其變化趨勢。

質押的出質人必須是合法權人;用以出質的權必須有效,證明權有效的文件包括證書、年費繳納憑證、登記簿等;若作為質物的是權中可轉讓的財產權,在債權未受清償前,出質人應用其出質權利的全部來擔承債權的實現。專利權質押評估需要了解專利產品的歷史財務數據和收益情況還要了解專利權企業對未實施專利的產業化計劃安排。如果是共有專利,專利權質押評估需要核查是否取得其他專利共有人同意該項專利質押的相關聲明或證明必要時應該要求提供相應的公證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