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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12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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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并非都是十全十美。從普通公民到各類明星的涉外婚姻,很少白頭偕老,更多的是中途裂變,走上另一條———離婚。對此,我們應該慎待。面對此類問題應該怎么辦,法律對涉外離婚有哪些規定?
(一)一方當事人是中國公民,另一方當事人是外國公民(含港澳臺公民,下同);一方當事人住在我國國內,另一方當事人住在國外,如雙方自愿要求離婚,對撫養子女、贍養父母和處理財產等均無爭議的,可按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在國內一方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如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雙方對離婚有爭議,不論哪一方提起,均應向國內一方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起訴。
3、團隊化:團隊化的服務是集體智慧的運用,尤其是遇到疑難問題的時候,團隊化的工作方式可以有效的尋求到更為科學、正確的解決方法,而且可以形成有效的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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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的判定標準
確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夫妻個人債務,一般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判斷:
1、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這是從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來認定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只要夫妻雙方有共同舉債的意思表示,不論該債務的用途如何,也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盡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沒有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后,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如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經營,則同樣應視其為夫妻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