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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03 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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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程序是怎樣的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離婚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當事人對離婚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合意的,可以協議離婚,一是通過人民i法i院由訴i訟程序解決。當然在涉外離婚中,無論是雙方自愿離婚還是一方要求離婚,建議能通過訴i訟程序由我國法i院作出判i決的方式離婚。因為,有些國家只承認法i院的判i決的離婚。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涉外婚姻律師咨詢,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不予受理:(1)未達成離婚協議的;(2)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3)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核心內容:涉外離婚是指當事人的一方或者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或婚姻關系的訂立在國外而現在欲在中國進行的離婚行為。涉外離婚的送達方式主要包括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我國締結的條約規定的方式、通過途徑等。下面。
非繼承人取得遺產的情形
在法定繼承中,除了那些享有合法繼承權的人參與繼承外,繼承法4條還賦予一些符合一定條件但沒有繼承權的人取得一定遺產的權利。這種權利不是繼承權,法律之所以賦予該權利是因為他們和被繼承人之間存在著特別扶養關系,這是保障人權和弘揚美德的必然要求。下列人員享有分得適當遺產的權利:
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
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即使其為繼承人,但若未實際參加遺產分配,屬于以上情形之一的,便享有遺產取得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