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板樁租賃不適用專屬管轄,一般適用普通管轄,即由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或約定地人民管轄。
鋼板樁租賃不涉及施工,不適用鐵路運輸管轄原則。
鋼板樁施工合同中包含租賃的管轄原則
有部分鋼板樁施工合同和租賃合同是分開的,對此分別適用各自的管轄。
另一部分鋼板樁施工合同中,是包含了鋼板樁租賃的。如果一份合同中包含了施工和租賃,如果能分開核算,則分別適用各自的管轄;如果無法分開核算,原則上由工程所在地人民管轄。
鋼管樁施工工序:放樣→機械引孔→管樁起吊、定位→將鋼管樁準確、垂直插入引孔內→固定鋼管樁→漿管→鋼管內填充碎石→充填注漿→施工結束,下一道工序。鋼管樁施工要求:鋼管樁型號Q235b Φ245*8,在鋼管底端4-6米上鉆出漿口,直徑10mm,間距300mm,出漿口呈梅花型交錯布置,采用膠帶封口,鋼管安裝好后,立即投入粒徑為1-3cm洗凈碎石后,再進行充填注漿配合比為1:1.3-1:1.5直至孔口冒純水泥漿為止,充填注漿后約2小時,進行二次補漿成樁。
經濟性:真實有效性,有依據可查,多方詢價(材料網、電詢施工單位)及結合近期類似工程簽訂的合同價為依據,材料詢價側重關注材質、選型(Q235b、拉森Ⅳ型等),以及所尋材料的供應地域范圍(省、市、區),另一方面,如鋼板樁的拔除中測算記取有注漿的費用,但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大多數施工單位不會有次施工工序,因此此部分費用可計入測算,但在施工中需實測,是否真實發生,可否扣除。費用的完整性,應包含機械進出場費、稅金、運輸、采保、損耗,管理費,供應鏈費用等,不于對方案內內容的測算,還需考慮方案實施對周邊的影響,如使用鋼板樁,機械較大,導致的破除及恢復市政道路費用的發生,噴漿護坡改為樁基支護,開挖的土方工程量會相應減少。
可行性:以費用判別出經濟性較適用的方案后,需結合現場判斷方案是否可行,有無操作空間,如測算費用表明,在確定租賃周期及有可操作面的理想環境下,租賃鋼板樁為經濟,但正是因為工期的不確定性及施工單位不接受測算費用,導致單純以經濟性判別出來的方案無法實施,當鋼板樁租賃時間過長時會有租賃費用與買斷費用的一個臨界值,因此買斷鋼板樁也不失為一種方案,但經測算、對比報價及結合現場情況,鋼板樁買斷費用過高且施工場地有局限性,故放棄,終經多方面對比,鋼管樁較為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