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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10 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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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行為能力人作為被告的離婚程序
限制行為能力人作為被告的離婚程序。被告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參與到中就存在一個法定代理人資格的變更問題。依據《通則》規定的順序監護人配偶在中是原、被告的對立方,顯然不能作為法定代理人參與,只能在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中確定原告、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并且根據人民《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法〉若干問題的意見》57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應當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由此可見,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法律是允許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的。
電子郵件證據效力及認定
電子郵件證據效力及認定 電子郵件作為證據使用來源于《合同法》第十一條的相關規定,但被人民采用是上海一起案例。2002年上海一中院審理一起8848網上買賣案中,在國內次將經過公證取得的電子郵件作為定案依據。 由于電子郵件的用戶名、賬戶名、密碼均是,任何人只要掌握了某一注冊用戶的用戶名、密碼,就可在任何地方,使用任意一臺聯網的計算機在該用戶名所對應的電子信箱上收發、刪除電子郵件,因此,電子郵件的真實性,往往成為雙方的爭議焦點。 對于收到的電子郵件,一般人無法直接修改其內容,因為收件箱中的電子郵件是只讀文件,拒絕刪改。如果純電子郵件信件的信頭上均帶有收發件人、收發件人的網址、收發件時間等詳細資料,在這種情況下,一般可以結合其他補強證據認定。 對于當事人而言,如果想將電子郵件作為證據提交,采用公證的方式,將電子郵件打開及打印內容的過程全程公證,將公證書提交。或將載有電子郵件的軟盤交到,由主持雙方在場打開郵件并打印內容。

報警后是否立案,到底要符合哪些條件呢?
那么報警后是否立案,到底要符合哪些條件呢,想弄清楚這個問題,我們得先了解下立案的問題,對于立案,這是個法律術語,也就是法律的說法,他主要指的是等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報案、控告、舉報等材料,經過審查后,根據審查結果認為有事實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給予立案的一種程序,這是法律的明確規定。 從法律的規定上我們不難看出,想立案首先的有事實,也就是說你報案的這個事情確實,你提供的信息或者材料能證明這個人了,存在社會危害性,這個證據和材料不需要非常的完善,只要能證明這個人有的行為,至于其是否構成或者是屬于預備、未遂還是既遂,這個不用考慮,只要有行為就行,具體構不構成,犯什么罪這個是需要立案后調查的。 報警并不意味著你的案件都會給你立案的,還要根據你的報警材料和實際情況,進行審查,審查后決定是否立案,這個審查主要就是看你這個事情是否符合立案條件,主要就是圍繞事實是否成立,是否需要追究其責任,是否有管轄權三個方面進行的,所以大家在報警后提供材料的時候也要為找這三個方面,這樣才能確保自己的案件能立案,才能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維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