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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9-03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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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產品是基于物業共有部分而提供的準公共服務
人類擁有建筑物的歷史長達幾千年,物業管理之所以在一百多年前才得以誕生,其根本原因是城市化背景下多業主區分所有建筑物的產生。當不同的業主共同擁有一個建筑物時,物業產權的多元化要求每一個業主分散自行管理其專有部分,共用設施的社會化卻要求集中管理共有部分,近代物業管理正是為了解決物業產權多元化和共用設施社會化的矛盾應運而生的。因此,盡管我們認為廣義的物業管理應當充分包容單一業主的管理服務活動,盡管我們鼓勵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業主的個性需求進行服務的延展和, 但是我們始終不能忘記物業管理的存在本源和核心價值——基于物業共有部分的準公共服務。
提供物業共有部分的準公共服務,是物業管理的難點之所在,也是物業管理的專業價值之所在。認識物業管理的準公共性,我們就可以運用產品和公共選擇理論分析當前物業管理面臨的諸多現實難題,我們就不難理解物業管理收費問題的特殊性和產生根據,我們就不難理解目前業主大會和業主會機制的缺陷和癥結。認識物業管理的準公共性,我們就可以領悟物業管理的外部性與城市管理的密不可分,進而認可政府公權對物業私權適度介入的必要和必然,我們同樣可以減少行業自身定位和社會定位的偏差,理性接受社會性和服務性的外在定位和價值評判。
物業管理服務費用難收的具體表現
1、受計劃經濟福利制、大鍋飯體制的影響,強調工作單位不景氣。即物業所有人、使用人強調其所在工作單位不景氣,長期下崗待業在家,家庭入不敷出,無錢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用。這部份人主要集中在市政府規定的八種人資格評定標準的邊緣和自給自足、自食其力者之間。
2、認為物業管理公司服務質量有差距。即物業所有人、使用人認為物業公司衛生保潔、治安、綠化及日常服務中,由于個別物業管理人員服務不到位,責任心不強,個人工作素質低等原因沒有達到要求,不肯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3、因代收代繳及搭車收費影響正常收費。即物業所有人、使用人認為物業公司代收代繳的水、電、鋼窗、防盜門、單元電子門、聲控燈等費用不盡合理,有的產品質價極不相稱,更有甚者,某些熏心的物業管理企業在名目繁多的代收代繳收費中,在物價部門明令物業所有人、使用人及物業管理企業雙方自愿協商的前提下收取的物業委托修繕管理費,他們卻違背大多數物業所有人、使用人的知情權,帶有欺詐性的將委托管理費搭車收繳。一旦所有人、使用人了解內情,這部分人即以此為借口拒交或用這部分委托管理費沖抵物業管理費。

物業工作:日常養護。對于一個物業來說,配套的機電設備、供水、供電系統、共用設施等應經常、定期地進行養護,讓其維持良好的運行狀態,延長設備的使用壽命。物業管理服務內容:1.發現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或者公共設施損壞時,立即采取保護措施,并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進行維修;2.做好物業維修、更新及其費用收支的各項記錄,妥善保管物業檔案資料和有關的財務帳冊。物業管理服務內容有哪些:1.每半年向業主委1員會報送物業維修、更新費用的收支帳目,接受審核;2.發現違反本條例或者業主公約的行為,立即進行勸阻、制止,并向業主委1員會和有關行政機關報告。

小區物業費過高怎么辦?
1、可成立業主。
業主認為收費標準高,物業又喊虧。那么,小區的物業收費標準到底誰說了算?
根據《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物業費的收取標準按照市場調節價的原則確定。一般小區剛剛建成時,由開發商聘用的物業公司即前期物業公司對小區進行管理。
根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收費標準由開發商和物業公司確定,在確定收費標準時,應參照相關規定執行。因此,如果小區由前期物業公司管理,物業收費只要在管理部門公布的調整價位之內,都是合法的。
當然,物業收費標準并非由物業公司一家說了算。如果業主對物業公司的收費標準有異議,可成立業主,召開業主大會來討論決定。小區只要成立了業主,就可以通過向社會招或協議招標的形式,確定物業服務公司,由業主代表業主大會和物業服務公司共同來確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
收費標準必須經過業主大會討論通過,方可執行。作為任何一位業主,如果對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有異議或不同意,都可通過業主進行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