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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4-25 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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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上人員險與意外險有何區別
車上人員險與意外險有何區別 (一)車上人員險所賠付的范圍于在投保車輛上,而且必須由交通事故的發生,駕駛人員如果離開了投保車輛發生的意外是不屬于保險責任的;而駕駛人員意外險,它不但包括了發生事故時的傷害,而且日常生活中、工作中,發生的突然的、非預見的意外傷害,都屬于保險責任范圍。 (二)車上人員險1萬元只需42元保費,但卻不包括,駕駛人員意外險100元一份,保額20000元(其中包括:4000元住院;500元),可投保5份,它的各項保額也是遞增的,免賠額只是扣除100元后80%進行賠付。 (三)車上人員險分司機座位和乘客座位,駕意險只認駕駛員。車上人員險定車不定人,駕意險定人不定車。 (四)車上人員險中應由交強險賠償的損失和費用是除外責任,但駕意險無此約定。 (五)車上人員險要根據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負事故責任,按比例理賠。駕意險與駕駛人是否承擔交通事故責任無關。 (六)車上人員險中是按照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保險標準計算賠償金額。駕意險則是按照7級34項殘疾標準進行賠償,且無事故責任免賠率。 (七)車上人員險中與傷亡共用一個額度,駕意險中區別明顯。人的生命是無價的,駕意險可作為與駕駛人的一個有效的人身意外補充。

商業保單系數是什么
新保或上年發生一次賠款系數為1.0,上年發生2次賠款系數為1.25,上年發生3次賠款系數增加為1.5,上年發生4次賠款系數為1.75,上年發生5次及以上賠款系數則升至2.00。 新規還對爭議較大的“失效或審驗未合格”等15項內容進行了刪減,將三者險中“被保險人、駕駛人的家庭成員人身傷亡”列入承保范圍,擴大了保險保障范圍。以前因第三方造成保險事故,若雙方爭執不下,只能等部門劃定責任之后,才進行賠付。改革后被保險人可向第三方索賠,也可向本人的保險人索賠,保險人賠償后可代為追償。

保險金如何分配
保險金如何分配 目前,這方面缺乏規范性法律文件供操作,只能本著為民、減少訟累、節約資源等原則來處理,具體可參考以下程序操作: 1、部分賠償權利人起訴后,法官行使釋明權,根據部門的事故認定書登記的受害人通知相關賠償權利人,告知其可在一定期限內(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起訴及不起訴的利害關系,盡可能使賠償權利人都參加到中來參與統一分配。 2、發出通知后,可能出現二種情況,種情況是所有賠償權利人均起訴,這種情況比較好辦,將案件合并審理,公平確定一比例分配保險金;第二種情況是沒有或部分人起訴,原因可能多種多樣,這就要區別對待:如其賠償已經或基本到位確無必要再參加,也無必要將其列為當事人;如因書寫訴狀困難等客觀障礙未起訴,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幫助,盡可能使其參加到中來,列其為共同原告;如經價值衡量后明確表示不參加,或持無所謂態度,根據意思自治和權利自由處分原則,同樣不要將其列為當事人,因為這不是必要的共同,沒有義務更沒有去追加當事人,其(起訴)權利也不因此被剝奪,完全可以在其后另行起訴,至于“白條”風險,賠償權利人早已知曉,視為其甘愿承受。

保險欺詐法律后果是什么? 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進行保險欺詐的,應承擔以下法律后果: 1、被保險人、受益人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索賠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結束保險合同關系,并且不退還保險費。 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也不退還保險費。 3、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變造有關證明、資料或其他證據,虛報事故原因,夸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保險欺詐行為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進行保險,尚不構成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或者編造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評估人、證明人故意提供的證明文件,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進行保險提供條件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