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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8-15 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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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強制規定環境影響評價
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法律強制規定環境影響評價為指導人們開發活動的必須行為,成為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貫徹“預防為主”環境保護方針的重要手段。環境影響評價是建立在環境監測技術、污染物擴散規律、環境質量對人體健康影響、自然界自凈能力等基礎上發展而來的一門科學技術,其功能包括判斷功能、預測功能、選擇功能和導向功能。

環境現狀調查應反映環境特征
應概括地反映環境影響評價的全部工作成果,突出重點。工程分析應體現工程特點, 環境現狀調查應反映環境特征,主要環境問題應闡述清楚,影響預測方法應科學,預測結果應可信,環境保護措施應可行、有效,評價結論應明確。文字應簡潔、準確,文本應規范,計量單位應標準化,數據應真實、可信,資料應翔實,應強化先進信息技術的應用,圖表信息應滿足環境質量現狀評價和環境影響預測評價的要求。
環評批復后,企業做了補充環評,需要審批部門走審批程序嗎?
環評批復后,項目有變動,但不是重大變動,企業做了補充環評,需要審批部門走審批程序嗎?答:不需要走審批程序。根據項目單位請示,出具審查意見函告即可。建設單位辦理環評手續后,單位名稱有變化,需要重新做環評嗎?答:若實際生產情況未發生變化,不需重新辦理環評,需要工商部門出具變更證明。沒有規劃環評的地區,新上工業項目,環評附件需要出規劃和國土的證明嗎?答:需要。

全體環境的質量不是由環境諸要素的平均情況決議,而是受環境諸要素中那個與zui優情況距離大的要素的操控。這就是說,環境質量的好壞,取決于諸要素中處于“zui差情況”的那個要素,而不能夠因其他要素處于好的情況得到補償。因而,環境要素之間是不能彼此代替的。一處環境所表現出的性質,不等于組成該環境的各個要素性質之和,而是比這種“和”豐厚得多,雜亂得多。環境諸要素之間彼此聯絡、彼此效果構成環境的全體效應,這種全體效應是個別效應基礎上的質的飛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