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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9-10 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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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內部還是要對法律顧問的工作進行合理安排。在這過程中就要防止走向兩個極端,一方面是有的企業對于法律顧問的認識不到位,讓法律顧問去做大量的與其專業無關的工作,另一方面是對法律顧問的管理過緊,留出的自主權不夠,反而限制了其能力的發揮。
相關政府部門應該形成合力,加強制度建設。政府部門應該從頂層設計的角度去協調好管理工作,涉及到法律顧問的每一項工作都應該有相應的某一個部門負責,而不是不同部門負責同一項工作,這樣就有可能出現互相推諉,監管不力的問題,法律顧問在工作中遇到的問題也就不能夠及時解決。在具體的制度內容方面,應該將法律顧問的主要職責和工作內容規定地更加明確,防止從制度內容層面出現問題。


合同與合同糾紛的鑒別認定是怎么樣的
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合同糾紛的內容主要表現在爭議主體對于導致合同法律關系產生、變更與消滅的法律事實以及法律關系的內容有著不同的觀點與看法。合同糾紛的范圍涵蓋了一項合同的從成立到終止的整個過程。
1、明知自己并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和,以騙取財物為目的,采取欺詐手段與其他單位、經濟組織或個人簽訂合同,騙取財物數額較大,應以罪追究責任。個人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或,雖經過努力,但由于某些原因造成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應按合同糾紛處理。
2、單位或集體經濟組織,不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而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以騙取財物為目的,采取欺詐手段同其他單位或個人簽訂合同,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給對方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應按罪追究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如果經過對方索取,已將所騙財物歸還的,可以在量刑上從寬。
3、單位或集體經濟組織,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但其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用夸大履行能力的方法,取得對方信任與其簽訂合同,合同生效后,雖為履行合同作了積極的努力,但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應按合同糾紛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