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歡迎來到易龍商務網!
發布時間:2021-05-04 07:51  
【廣告】





當事人不能在合同中約定任意解除權
當事人不能在合同中約定任意解除權 合同雙方當事人不能在一份設立權利義務的的合同中,同時約定任意一方可不附任何條件的解除合同,這有違訂立合同的根本目的。訂立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具有明確的訂立目的性,《合同法》第2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即民事主體訂立合同,是為了追求預期的目的,即在當事人之間引起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關系的產生、變更或消滅。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產生是指在當事人之間形成某種法律關系,從而具體的享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變更是指當事人通過訂立合同使原有的合同關系在內容上發生變化。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消滅或終止是指當事人通過訂立合同,旨在消滅原有的合同關系。根據《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如果允許當事人在合同中隨意約定任意解除權,那么交易的可靠性,穩定性將無從談起,訂立合同的初衷將不復存在,必將對經濟秩序造成毀滅性地打擊。
公用企業或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的限制競爭行為
公用企業或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的限制競爭行為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6條的規定: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的經營者的商晶,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 1993年12月9日行政管理局發布了《關于禁止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第20號令”)。依照該規定:公用企業,是指涉及公用事業的經營者,包括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郵政、電訊、交通運輸等行業的經營者。根據該規定,公用企業和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企業,在市場交易中不得實施下列限制競爭的行為: (1)限定用戶、消費者只能購買和使用其附帶提供的相關產品,而不得購買和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準要求的同類商品; (2)限定用戶、消費者只能購買和使用其的經營者生產或者經銷的商品,而不得購買和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準要求的同類商品; (3)強制用戶、消費者購買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4)強制用戶、消費者購買其的經營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5)以檢驗商品質量、性能等為借口,阻礙用戶、消費者購買、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準要求的其他商品; (6)對不接受其不合理條件的用戶、消費者拒絕、中斷或者削減供應相關商品,或者濫收費用;(7)其他限制競爭的行為。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什么?
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叫無過失責任原則。它是指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律規定應由與造成損害原因有關的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則。英美法稱之為“嚴格責任”。 通則06條第3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依據該條及通則其他相關條款之規定,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損害的發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規定由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特殊歸責原則;它是一種基于法定特殊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其目的在于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有效彌補受害人因特殊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無過錯責任原則與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共同構成現代制度中侵權民事責任的三大歸責原則。

保密義務在技術合同中的地位顯得尤為重要
2.協助義務。協助義務又稱為協作義務,指合同當事人應互為對方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提供照顧和便利,促使合同目的圓滿實現。它要求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承擔協力義務;在履約中,當事人應當顧及另一方及其標的物的狀況,地運用其能力和一切可以運用的手段實現對方的正當愿望,以利于合同的適當履行。合同關系終止后,當事人應當協助對方處理與合同相關的事務。 3.保密義務。保密義務是指當事人一方對于知曉的對方的商業秘密或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項不得對第三人泄露?!逗贤ā返?3條對此作了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北C芰x務在技術合同中的地位顯得尤為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