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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04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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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許可證是由國家有關機關給進出口商簽發的允許商品進口或出口的證書。進出口許可證制度是我國及世界各國普遍采用的對外貿易管制手段之一。采用進出口許可證制度,商品的進出口都要在申領了許可證以后,方可對外簽訂合同或辦理訂貨手續,沒有許可證,一律不準進出口。進出口許可證的主要內容包括: 商品名稱、規格、數量、進出口商國別、期限、總值、運輸方式、貿易方式和支付方式等等。
辦事依據編輯(一)外經貿部《關于對國有、集體生產企業實行自營進出口權登記的通知》(二)外經貿部《關于對國有、集體所有制的科研院所和高新技術企業實行自營進出口權登記制的通知》(三)外經貿部《關于調整私營生產企業和科研院所申請自營進出口經營權資格條件的通知》(四)外經貿部《關于調整企業申請進出口經營權的資格條件及加強后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五)外經貿部《關于調整進出口經營資格有關規定的通知》(六)外經貿部印發《關于進口經營資格管理的有關規定的通知》(七)外經貿部《關于通報落實國務視察江西省有關交辦事項進展情況的函 》
第三章 許可證書的印制與發運
第八條 許可證局本著科學規劃、確保用證、節約的原則,統一計劃、合理安排許可證書的印制工作。
第九條 許可證局應按照中央政府采購的相關要求,通過規定程序,從中央定點印刷廠中選擇質量信譽好、技術力量強、證書安全有保障的印制單位。
除許可證局委托的印制單位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印制許可證書。
第十條 許可證局負責監督印制單位按其提供的許可證書樣式、數量等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印制各類許可證書。
第十一條 許可證局根據發證機構報送的各類許可證書的征訂數量,結合印制單位實際庫存量、發證機構實際使用量、剩余量等情況,制定許可證書印制與發運計劃。
第十二條 許可證書一般一年集中印制一次。集中印制數量不能滿足實際發證需求的,許可證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安排追加印制。
第十三條 每批次印制完畢,許可證局應組織檢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入庫。許可證局負責在空白證書管理系統中進行入庫登記。
經檢查不合格的許可證書,印制單位應及時銷毀。
第十四條 對年度征訂的許可證書,許可證局應在征訂通知規定的時限內發運至各發證機構。補充征訂的許可證書,應自收到報送單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發運至相應的發證機構。
第十五條許可證局確定發運明細后通知其委托的發運單位組織發運,發運后發運單位應在空白證書管理系統中進行發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