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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0-08 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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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工業化和城市化的快速發展以及能源消費的持續增長,以PM2.5和O3為特征的區域性復合型大氣污染日益突出,VOCs是導致城市灰霾和光化學煙霧的重要前體物,主要來源于煤化工、石油化工、燃料涂料制造、溶劑制造與使用等過程。VOCs參與大氣環境中臭氧和二次氣溶膠的形成,其對區域性大氣臭氧污染、PM2.5污染具有重要的影響。

在煤炭加工與轉化行業,鼓勵采用先進的清潔生產技術,實現煤炭、清潔轉化,并重點識別、排查工藝裝置和管線組件中VOCs泄漏的易發位置,制定預防VOCs泄漏和處置緊急事件的措施。石油和開采業、制藥工業以及機動車排放的VOCs污染防治可分別參照相應的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對于含低濃度VOCs的廢氣,有回收價值時可采用吸附技術、吸收技術對回收后達標排放;不宜回收時,可采用吸附濃縮燃燒技術、生物技術、吸收技術、等離子體技術或紫外光氧化技術等凈化后達標排放。

VOCs污染防治應遵循源頭和過程控制與末端治理相結合的綜合防治原則。在工業生產中采用清潔生產技術,嚴格控制含VOCs原料與產品在生產和儲運銷過程中的VOCs排放。鼓勵符合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的水基型、無型、低型的涂料、油墨和膠粘劑等的生產和銷售。對于不能再生的過濾材料、吸附劑及催化劑等凈化材料,應按照國家固體廢物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處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