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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1-06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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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
間接執行:在外國和舊中國的強制執行中,還有間接執行,即對zhai務人的人身加以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對被申請人拒不自動履行執行文書規定的義務時,人民fa院只能強制執行他的財產,或者強制他為一定行為,而不能以被申請人的人身作為執行的對象和手段。第二,所保障的居住權是維持被執行人及其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的,否則,保障就不必要。只有在強制執行過程中被申請人以bao力進行反抗,妨礙執行員執行職務時,才可以依法對他的人身采取強制措施,予以ju留;如果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還可以依法追究責任。但這種強制措施, 并不是民事強制執行的手段。 2008年4月1日起實行了新的民訴法,對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的加重了處罰。
執行難
意見:2009年9月17日,在對該解釋的初稿征求法學意見時,法學從法律角度發表了各自不同的看法。 據fa院執行局局長俞靈雨介紹,為po解“執行難”,fa院正在采取一系列措施,比如和gong安部聯合發文quan面限制被執行人出境,和銀行聯合限制其dai款,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聯合限制融資增容等等。 俞靈雨說,這次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是為了進一步壓縮被執行人的生活空間,使其為“老賴”行為付出代價。依照現行法律規定,異議之訴分為案外人異議之訴和申請執行人異議之訴。 對fa院限制高消費的舉措,法學大都表示認同。認為此舉在當前有很強的針對性以及現實意義,有助于解決“執行難”問題。 也有一些法學擔心此舉若實施不當,有可能帶來一定的fu面效應。對于fa院擬出臺的這項解釋,fa院執行局局長俞靈雨說:“由于財產登記等一些制度還沒有建立健全,因此限制高消費一定意義上是宣示性的。但是,一旦被發現wei法,就會予以制裁,讓其付出代價。” 對于法學的意見,他表示將會認真考慮,并透露該解釋將進一步予以充分論證,包括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
《關于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的通知 法:
第六條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應當制作裁定書,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執行的zhai權情況; (二)執行經過及采取的執行措施、強制措施; (三)查明的被執行人財產情況; (四)實現的zhai權情況; (五)申請執行人享有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zhai務及依法向人民fa院申請恢復執行的權利,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zhai務的義務。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書送達申請執行人后,執行案件可以作結案處理。人民fa院進行相關統計時,應當對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方式結案的案件與其他方式結案的案件予以區分。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書應當依法在互聯網上公開。查封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是指人民fa院對被申請執行人的有關財產貼上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的執行措施。 第七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提出執行異議。人民fa院應當依照民事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進行審查。 第八條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應當繼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執行fa院。
代理fa院執行案件
執行方面的法律規定、制度不健全,束縛了執行人員的手腳,限制了執行工作的力度。國家還沒有專門的強制執行法,民事法涉及執行程序的條文遠遠不能適應執行工作的實際需要。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在執行過程中,還會出現被申請執行人不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且還將財產轉移起來,拒不向人民fa院交待自己真實的財產狀況。現行的法律條文,賦予fa院執行的措施少、手段弱,無法對付惡意賴債、逃債者的形形se色的轉移和隱藏財產狀況沒有有力的制裁措施。對被執行人及相關人員和單位妨礙和抗拒執行的,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方面的法律規定的范圍和力度不夠,對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缺乏應有的保障。上述情況限制了執行人員的執行力度,使得執行工作非常被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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