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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8-14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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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及審批程序
地方企業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經委、外經貿委(外貿局)向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申報。部門直屬企業由各主管部門向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申報。
申報材料包括:企業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可行性報告;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企業前兩年經營情況(或地方的原始統計表)和進出口實績;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實有資金狀況;企業申請經營的進出口商品目錄等。
在收到各地方、部門申報文件后,提出初審意見告國家經貿委和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對部門及地方申報的企業進行審查,將符合條件的企業的審查意見送外經貿部,由外經貿部予以審核批復。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由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12年3月5日起施行,原《進出口許可證證書管理規定》(外經貿配字〔1999〕第87號)同時廢止。
附件:1.進出口許可證書需求量報送單(略)
2. 進出口許可證書簽收單(略)
3.進出口許可證書進、出庫臺賬登記表(略)
4.進出口許可證書使用情況登記表(略)
5.過期空白進出口許可證書封存/銷毀登記表(略)
6.進出口許可證書廢證封存/銷毀登記表(略) [2]
2.進口許可證實行聯網核查管理,紙質許可證與許可證電子數據同時作為海關監管依據。
(1)進口許可證紙面證書內容均為計算機打印。
(2)進口許可證一經簽發,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證面內容。因故需要更改、延期時,發證機構應受理經營者在進口許可證有效期內提出的申請。
(3)進口許可證與報關單經營單位及貿易方式欄目按以下原則掌握:
①進口貨物報關單經營單位應與進口許可證上的進口商或收貨人一致;
②由于許可證備注欄電子數據內容暫不能傳至海關,海關核銷及驗放以許可證紙面證書備注欄內容為準;許可證備注欄內不允許手工簽注,如有涂改或手寫內容,視為無效許可證,并上報政策法規司;
③報關單上的貿易方式是海關的監管方式,許可證上的貿易方式僅供參考,監管方式按海關有關規定認定。